拆迁房有纠纷,拒绝领取钥匙吗,拆迁办不给钥匙,怎么办: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房有纠纷,拒绝领取钥匙吗,拆迁办不给钥匙,怎么办
要交房要拿钥匙,必须签一份包括“开发商免责”条款的协议,业主不同意,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交钥匙,导致本已逾期的房屋交付又一拖再拖。业主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不签署“免责条款”,并赔偿自己交房逾期违约金。最终,法院支持业主,并认定逾期责任在开发商,应该支付逾期违约金,开发商上诉也被驳回。
拿房必须签开发商“自我免责条款”?
业主拒绝并索赔“逾期违约金”
2020年7月,无锡市惠山区居民小陈,与当地一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22年9月30日交房,逾期交房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到了交房时间,小陈却迟迟未收到收房通知,“迟迟不交房,我的装修材料和家具都快到了,这可怎么办?”此后的时间里,小陈每天都在焦急地等待着消息。
终于,2022年10月22日,小陈收到了交房通知。一周后,满心欢喜地前往交房现场办理交房手续。
过程中,小陈被告知需签署《商品房交接书》,才能取得新房钥匙。小陈发现《商品房交接书》第四条规定:“房屋交付后,双方就交付事宜再无任何争议,不再就交付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
“你们延期交房快一个月,给我造成了损失,为什么上面却写着我不能向你们主张权利呢?”对此,小陈气愤地表示拒绝签字。
“你不签,我们就不能给你钥匙。”开发商交付新房的工作人员的态度也十分坚决。因为拒绝签字,当天小陈不但没有顺利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还带着一肚子气回了家。
此后,开发商多次发函催促小陈办理新房交接手续,且坚持表示只有签署《商品房交接书》,才能给付新房钥匙。因此,小陈一直未办理新房交接手续。
因迟迟无法完成新房交付,2023年7月,小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交付新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逾期”责任在开发商
法院判决支持业主诉求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要求小陈签署载有“该房屋交付后,双方就交付事宜再无任何争议,不再就交付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内容的《商品房交接书》,才允许其接收房屋,这明显免除了其自身的责任,且容易造成买受人误解。小陈拒绝签署交接书不能归咎于小陈的错误认识,双方未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应系开发商造成。
尽管开发商曾多次催促小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一直以签署《商品房交接书》作为前提,直至2023年7月17日案件开庭审理当天,开发商才同意小陈可在写明不认可第四条的情况下签署《商品房交接书》,并进行新房交接,故由此导致的逾期交房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鉴于开发商2022年9月30日未按时交房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故法院认定开发商无需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但10月28日之后至案件开庭之一段时间的逾期违约金,开发商需要支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向小陈支付2022年10月29日至2023年7月1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开发商“自我免责条款”普遍存在
这种行业“潜规则”显失公平
案件审理法官受访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该案中,作为被告方的开发商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情况下,要求购房者小陈签署写明“不再就交付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的《商品房交接书》,明显限制了小陈的主要权利,减轻了其自身的责任,条款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小陈可以拒签。开发商以购房者拒签交接书为由延期交房的,仍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都是这样的吧,当时没太注意,都是厚厚的格式条款,反正就签了!”前不久刚买房的市民李小姐受访时这样告诉记者。据一位资深房产中介从业人员透露,这种开发商“自我免责条款”普遍存在于房产交易的格式合同中,一般购房者也不会注意,“虽然不合理,但一直存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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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史夏
来源:头条-交房拿钥匙,就得签开发商“自我免责条款”!业主不服起诉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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