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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知识讲座总结怎么写,拆迁知识普法小讲堂: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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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知识讲座总结怎么写,拆迁知识普法小讲堂

51、安徽高院案例:已签协议补偿款提存且拆除房屋时在场未进行阻止,不能视为房屋所有人自愿移交房屋且同意拆除


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接受了行政机关给予的安置补偿并实际履行,在其不主动移交房屋的情况下,对于房屋的拆除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不能以其已得到安置补偿为由,认为其对房屋已不具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因而就不属于强拆,否则,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规定就会失去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因此,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确定强拆行为确系其他主体实施,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该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52、最高法判例: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定赔偿金额

☑ 裁判要点

当事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由此产生的房屋价值损失、过渡费损失等财产损失客观存在。法院未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定政府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金额,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53、最高法判例:反映土地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信访事项?

☑ 裁判要点

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邮寄《查处申请书》反映土地违法行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土地查处职责,有权行政机关未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的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54、最高法判例:未交付安置房是否构成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审查

☑ 裁判要点

1.被诉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除房屋回迁安置以外的全部义务,还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多项补偿权益,被拆迁人也已足额获得了协议约定的除了安置面积之外的其他补偿权益。过渡费即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主体向被拆迁对象发放的经过核算的、类似房租补贴的钱款,一般发放至拆迁主体履行完毕交付安置房义务时止。被诉协议一直在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项应付费用并未停止发放,过渡费按照约定也进行了翻倍发放。

2.安置房建设一直在加紧完善各项手续,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原审法院未查明安置房建设等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查明。行政机关存在未及时交付安置房的情形,但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判决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


55、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定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以体现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行政机关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56、最高法判例:回迁安置房长期未验收交付,补偿安置协议也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法院如何裁判?

☑ 裁判要点

1. 征地实施单位征收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形式补偿的,亦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利。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行政机关长期未交付安置房或进行其他形式补偿。虽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未约定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但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原审法院以双方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及安置房尚未竣工验收为由驳回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 原审法院应当对被征收人在村内是否另有住房、安置房建设验收情况等事实予以查明,按照《补偿安置协议》判令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补偿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审法院应当查明被征收人的实际搬迁时间,若行政机关未依法足额支付过渡安置费,应责令其补足差额。延伸阅读:最高法判例:回迁安置房不符合补偿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法院如何裁判?最高法判例: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违约责任最高法判例: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回迁安置房的裁判规则。


57、最高法判例: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否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交易价格进行赔偿的考量

☑ 裁判要点

1. 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违法拆除的,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方面要填平补齐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不能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数额,同时亦可考虑被征收人在强拆后多年未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客观情况,切实弥补其因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其他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其他被征收人以及当地类似房屋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全面考量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尽量避免对于类似房屋的赔偿数额与补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况出现。

2.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允许自由上市交易,其征收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亦不一致。如果被违法拆除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手续不全,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明显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不能脱离当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或安置补偿方案,迳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交易价格进行赔偿。

3.原审法院未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差异问题、涉案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手续问题、涉案房屋占地面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问题、涉案房屋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问题、涉案房屋所在区域是否已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对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即以国有土地上二手房交易均价计算赔偿数额,显属不当。


58、最高法判例:对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公平合理的审查

☑ 裁判要点

关于安置补偿的公平合理问题。一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另一方面,就产权置换方式而言,本案中被征收房屋与为当事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同类新建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位于项目改建地段附近,根据一般市场经济规律,被征收房屋价值上涨的同时,该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在上涨,同类房屋不同时段涨价的因素对再审申请人的实际补偿利益并未造成损害,故被诉补偿决定虽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但并未损害被征收人的实质利益。就货币补偿方式而言,根据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和价格评估说明的记载,评估的价值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修正后的征收补偿价值。


59、仅凭征收补偿账户结存资金证明,不能证明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

☑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仅提供出具的征收补偿账户结存资金证明,不能证明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60、「最高法案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如何补偿

【裁判要旨】

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行政征收工作中,应当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其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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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安盈

来源:头条-拆迁案例总结-法律适用问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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