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拆迁律师咨询电话,专业拆迁律师电话: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城关拆迁律师咨询电话,专业拆迁律师电话
最高法判例:公安机关对强拆报案久侦未结,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强拆诉讼案件
☑ 裁判要点
1.被征收人提起强拆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审查
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未制作、送达书面法律文书的,因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当事人想要获得行政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比较困难。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的起诉条件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明标准,只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具有很大可能性,就应认定起诉有事实根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判断被告是否适格时,被诉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愿交出房屋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拆除位于被征收房屋的动因。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由其他责任主体自行决定拆除的,否则就应推定是被诉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2.公安机关对财产毁损已立案侦查但一直未作出结论,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强拆诉讼案件
首先,被征收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强拆诉讼案件无须等待侦查终结即应继续审理。其次,即便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须以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为依据,也应参照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又以缺乏事实根据、起诉条件不成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再次,在公安机关迟迟未作出侦查结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如果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确定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亦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否则被征收人将会因为公安机关久侦未结而无法通过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21号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沈家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未作出结论的情况下,本案应如何处理。
一、关于沈家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上述法条规定的有事实根据是要求当事人起诉时须提交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存在侵权事实。本案系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未制作、送达书面法律文书的,因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当事人想要获得行政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比较困难。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的起诉条件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明标准,只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具有很大可能性,就应认定起诉有事实根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具体到本案中,沈家勇案涉房屋位于郑州至万州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红线范围内,南漳县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城关镇政府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城关镇政府在一审答辩时亦承认,在案涉项目拆迁过程中,其组成专班与沈家勇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果后,还向南漳县政府书面建议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房屋于2017年7月29日被拆毁。
本院认为,首先,南漳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南漳县原国土资源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城关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在沈家勇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愿交出房屋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拆除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沈家勇房屋的动因。其次,城关镇政府曾向南漳县政府建议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再次,公安部门曾调查确认,城关镇政府拆迁专班通知施工人员对沈家勇家附近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时,施工人员将案涉房屋厨房墙体损坏。由此可以确定,南漳县政府、城关镇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明显具有很大可能性。除非南漳县政府、城关镇政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由其他责任主体自行决定拆除的,否则就应推定是南漳县政府或城关镇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沈家勇的起诉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定条件。至于最终是南漳县政府,还是城关镇政府,亦或是两者共同承担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则须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进一步审查确定。
二、关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未作出结论,本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本案中,南漳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5日决定对沈家勇财物被毁坏案立案侦查,但一直未作出结论。沈家勇在起诉时未说明公安部门已刑事立案的情况,一审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沈家勇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案无须等待侦查终结即应继续审理。其次,即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为依据,也应参照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又以缺乏事实根据、起诉条件不成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且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是2018年7月19日,此时距离房屋被拆除已近1年,距离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已近8个月。在公安机关迟迟未作出侦查结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及时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如果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确定有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亦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否则沈家勇将会因为公安机关久侦未结而无法通过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沈家勇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终899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行初6号行政裁定;
三、指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城关拆迁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城关镇拆迁办
●拆迁律师事务所电话
●房屋拆迁律师电话
●南关拆迁律师
●城关区拆迁补偿多少
●城关镇拆迁
●城关拆迁律师咨询电话是多少
投稿:滕艺
来源:头条-公安机关对强拆报案久侦未结,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强拆诉讼案件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