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书,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书,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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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咨询过程中,大多数被拆迁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这时,正山律师就会引导他去关注该标准制定的主体、依据,这就涉及到对整个征收项目的认识。而通常,大家对这些信息都是一问三不知的。原因很简单,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地位不对等,双方的视角不一样,看到的征收拆迁事实就会有偏差。而实际上,被拆迁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是享有绝对的知情权的。
那么,为了避免信息屏障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我们有权利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公开涉及自身利益的部分信息。那么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呢?政府信息公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相关行政机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所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了解相关国家事务及切身利益的一种权利。尤其在征收拆迁项目中,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以及具体的补偿方式等等。
一、公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通常,征地拆迁中可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1.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2.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5. 征收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全部征占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6. 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该批复提交的申报材料;7. 土地征收范围红线图等;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相应的信息提起申请。
二、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被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请模板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
2.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5. 征收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全部征占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6. 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该批复提交的申报材料;
7. 土地征收范围红线图;
……
事实和理由
由于案情需要,XXX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申请人享有申请公示上述政府信息的权利。为此,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之申请,恳请贵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制件。
此致
被申请人
申请人
二〇XX年X月XX日
四、注意事项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虽然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及内容有严格的规定,但不是所有部门都会按照要求进行回复,难道信息公开就白申请了吗?并不是!
首先,对于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行为,可认定为违法行为,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的,也属于违法行为。其次,依申请公开的,没有在法定期间回复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回复的,都可认定为违法。最后,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以此实现拆迁补偿的利益最大化。
五、费用问题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七、律师建议
拆迁维权的第一步往往是对项目进行调查取证,除了实地勘察,最紧要、也是最有效的步骤便是通过行使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向相关征收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政府答复的内容里或程序上找到拆迁行为的违法点,并适时合理地加以利用,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因信息屏障导致认知漏洞,导致稀里糊涂就签了补偿协议,最后人财两空。
其实,维权本不必坐以待毙,与其被动等待,不如主动出击。在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大可以在第一时间找到专项专业律师进行线上咨询,避免在维权伊始就造成方向错误。保持头脑清醒,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精神,知法、学法、用法,理性维权才是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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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伊
来源:头条-拆迁维权方法论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附申请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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