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错误: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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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贵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错误, 贵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错误一、 案件简介冉某红与其母张某英系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张某英分得有承包
贵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错误
一、 案件简介
冉某红与其母张某英系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张某英分得有承包地,后第三人张某兰认为张某英分得得承包地属于其母袁某香依法承包的土地,遂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对张某英的承包地进行更正登记。后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冉某红对该处理决定不服,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了复议维持决定,冉某红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除,程序合法。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遂驳回了冉某红得诉讼请求。冉某红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县政府作出得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 被告答辩
县政府答辩称:冉某红之母张某英承包村集体土地未经过法定程序,村民小组及村集体成员有权要求登记机关纠正错误登记。
三、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本案中,县政府依照村委会与冉某红之母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颁证并无不当,承包经营合同未被确认无效也未解除,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事实依据。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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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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