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拆迁政策,2o21拆迁政策: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二零二一年拆迁政策,2o21拆迁政策
(一)
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启动了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但拆违的行政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修正前,修正及修订后则为第三十六条)两年追诉时效的制约,处处受阻。而在修正、修订过程中,该条款又追加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人大法工委的解释,“违法行为连续状态”指的是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则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里处于存续之中。
这个不难理解。
难以理解的是“行为终了”。
若按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中的“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他人后,应当视为其违法行为已经终了——致使淫秽物品接连不断地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只能作为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即所造成的后果)来考虑,而不能视为连续或继续状态。”则这个行为终了适用两年追诉期。
邢叔相信这是绝大多数人的正常思维下的正常理解。
(二)
但拆违的行政行为,是针对拆迁中无证建筑还要给予合理的货币补偿而引发大量私搭乱建行为,为了减少拆迁成本不予补偿而设计的。
因此,在面对违建的处罚时效问题时,住建部出现了“遵守”和“反对”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
二零一一年,住建部就此问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请示,表示认同“反对”意见。转年二月十三日,人大法工委回复“经研究,同意你部意见。”
三月二十二日,住建部就此下发《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根据《意见》,违法建设行为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违法事实存续期间和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如果这段文字在“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止,那它的意思就是明白无误的“无追诉期”。可加上后面的文字后,显然又承认了两年追诉期。这种自相矛盾的“意见”,也自然会对各地的执法行为造成两种截然相反的执行结果——邢叔举例的北京卫视《向前一步走》栏目“金福源”饭店二层楼违建现场结果和最终的拆除结果,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就是执行的“无追诉期”意见;
而邢叔跟进的本市迎春里同期拆迁项目案,则对产权人的违法建筑一律按拆迁政策中的“自建房”处理,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
这可是二零二一年的事。
金福源饭店则始于二零一九年,终了于二零二三年。
(三)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下午,河南郑州市二七区政府组织了三百来人的强拆队伍,来到位于嵩山路与二环路交叉口东北角五里堡办事处王立寨村征收现场,欲对与该村第二村民组有土地租赁关系的王好荣一家的五百八十八平方违建房屋依法实施强拆。王好荣夫妻为维护自己权益,站在房顶上往自己身上倒汽油。在围观的邻居们惊呼声中,身在下面房中的王好荣八十一岁老母亲为保护儿子儿媳,竟抢先点燃自己房中汽油……
这也是拆违的行政行为在二零一八年之前始终没有大张旗鼓、强势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同样是在郑州,同样是面对违法建筑,国家级的水利专家们,同样做出了一个举世皆惊的选择——
二零一五年,已经进行了十三年的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进行到河南郑州,一户郑姓农民因私建的两套违建院落得不到补偿而拒签协议。
郑州政府完全有充足理由理直气壮的依法对郑家进行强拆,但水利专家们在认真研究过法规、政策后,一致选择支持《行政处罚法》两年追诉期的法律规定,做出了出乎所有人意料的决定——修改工程设计,让这个国家级的绝对重中之重的惠国惠民大工程改道,绕过郑家……
这两个案例原本都在《公平不是梦》第十一章中,修改时拿掉了第一个案例。之所以又全部拿来放在这里,就是为了让大家自己看一看,比一比,然后做出自己的思考,自己的选择。这也是邢叔为什么极力推崇积极参与拆迁法规制订的骆淇椿和为了悍卫宪法尊严坚持了十四年的张新国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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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成研晴
来源:头条-社会上下对拆违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二年追诉期”的不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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