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拆迁安置政策解读,2014年拆迁补偿标准: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2014年拆迁安置政策解读,2014年拆迁补偿标准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重头戏是房产,房产有很大比例来源于原房产拆迁所得。本文所探究的拆迁利益针对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拆迁所获安置房、过渡费、装修补偿等。
典型案例1: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
2006年郭某甲、杨某结婚。结婚时男方郭某甲房屋为194.4平方米砖混房屋、48平方砖木房屋,2014年房屋拆迁,签订协议被安置人口为3人:郭某甲、杨某及其女儿郭某乙,获取了房屋补偿费698802元,安置房面积84平方米,预扣安置房款27000元。随后郭某甲领取了房屋补偿款671802元。
法院最终认定:194.40平方米的砖混楼房(价值194.40×710=138024元)及48平方米的砖木平房(价值48×580=27840元)。属于郭某甲个人财产:138024+27840=165864元
夫妻共同财产为: 698802-165864-1560(女儿安置费)=504378元。
考虑到照顾子女因素,法院没有平分共同财产郭某甲分250000元,杨某分254378元。
涉案被拆迁房屋原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村XX组XX号,该房屋拆迁情况调查表中载明所有权人为被告郭某甲。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被安置人为郭某甲、杨某、郭某乙,房屋补偿费用为698802元,安置房屋面积为84平方米,预扣安置房款为27000元。郭某甲已于2014年5月29日领取了扣除安置房款后的房屋补偿款总计671802元,该款现在郭某甲处。
典型案例2: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翻建
本市高桥村西桐桥xx号房屋。2002年6月,A男将户口从安徽省和县迁至西桐桥xx号。西桐桥xx号房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人为C女,用地面积为160平方米。原有三间瓦房,在三间瓦房之南还有一间平房。双方婚后将三间瓦房推倒重建为二层楼,并加盖了五间平房。
2006年,西桐桥xx号房屋拆迁,购得三套经济适用房,分别为本市银龙花园二期1幢1室(87平方米)、2幢2室(76平方米)、3幢3室(70平方米)。
法院最终认定:在夫妻存续期间,双方将房屋翻建并加盖,使房屋拆迁时的总面积增加至352.5平方米,依法应系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其中包含原告婚前财产价值。判决认定本市银龙花园二期1幢1室(87平方米)、2幢2室(76平方米))房屋归甲男所有,本市银龙花园二期3幢3室(70平方米)房屋归被告华某所有。
典型案例3:一方祖宅拆迁,原房利益归个人,其他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袁某与蔡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19日,位于祖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该房屋原系蔡某父亲蔡xx出资建造,由蔡某作为产权人与街道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其户内人口为2人(夫妻),确权面积为164.64平方米,并能申购安置房。
当地拆迁政策针对婚育年龄夫妻,增加1个人口给予考虑。袁某根据拆迁政策,应享有1/3的权利,即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宅基地花草树木、装潢奖励(补偿标准为400元/㎡,其中250元/㎡系针对原房的补偿,故该项针对确权面积补偿为65856元)以及提前搬家奖励共计412952.64元应由原告袁某享有1/3的权利。因此,袁某应享有各项拆迁补偿款137650.88元。关于安置房,尚未建设应另案处理。
拆迁利益在离婚案件相对较为繁琐。主要是因为1、拆迁政策一地一策,千变万化;2、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不够清晰或者是宅基地上的一户一宅;3、加建、翻建房屋未能保留书面证据,举证困难。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 涉及第三人利益另案处理
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一般为家庭所有,涉及人员多,出资情况复杂。法院一般会认为涉及第三人权益,要求双方针对这部分利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另案诉讼。
2、 对于原房屋贡献情况(出资、登记)
对于老房子进行翻建加盖的时候,各方出资情况,原土地证登记情况,也是法院考虑因素,贡献大的会被多分。
3、 户籍因素会被考虑
拆迁政策中如果明确了人口利益,客观上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也占用了户籍因素,能够体现户籍优势的,会被法官着重考虑。
4、 户籍因素不明确时,拆迁办的意见是重要参考
拆迁政策中如果人口利益规定模糊,或者规定的清晰但是在《补偿协议》中未能明确体现,此时法官可以参考拆迁办的意见、解读。具体操作有两种情况:一是追加拆迁办为第三人,到庭说明情况;二是发函向拆迁办调查了解。
栖霞区法院在(2021)苏0113民初2921号案件中,追加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为第三人。第三人称根据当时拆迁政策没有使用原告户籍,即便没有原告户籍,被告也能获得协议项下利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3612号案件中
法官前往南京市雨花台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就本案所涉拆迁情况进行调查,拆迁经办人员答复称被拆迁房屋原房主是王某甲父亲,拆迁时分户给王某甲180平方米,拆迁办目前保管的协议是由王某甲和王某甲父亲共同签名的。本案所涉拆迁是集体土地,购房补偿款只能按照80%计算,申购的房屋面积按照补偿款与所购房屋单价确定。家庭人口与拆迁时认定的合法面积有关,王某甲认定的合法拆迁面积与刘某有关系,一家三口最高可以认定1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一个人最多认定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王某甲父亲作为产权人写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是为了便于区分,分户后只会写王某甲,安置房屋的申购人是王某甲。
最终法院依据调查笔录认定刘某应当获取安置房。
5、 同居时间也是考量因素
六合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6)苏0116民初第7275号案件中查明事实为:男女双方1999年相识同居,2003年年将男方原有房屋拆除重建,与2005年领取结婚证。2011年上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法院最终认为,双方婚姻虽登记于2005年,但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为1999年,因此,原房屋应当认定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拆迁利益应当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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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张丹婉
来源:头条-离婚案件中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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