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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某厂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4〕72号
广州印钞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某厂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广州印钞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开工当期价格作为基准价格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工程开工当期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并非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作为基准价格的基准日,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基准价格如何考虑价格波动风险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基准价格为工程开工当期发布的信息价,开工前的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工程造价管理是动态管理过程,本工程合同约定其材料及设备涨跌风险调差基期价格为开工时期,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显失公平。本工程从投标至开工的3个月时间内,管桩、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及设备普遍上涨10%以上,属于承包人投标时不能预见的情形,无法承担此期间价格上涨风险。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已明确约定价格波动调整中所执行的基准价格为开工当期的信息价,且招标期间投标人未提出质疑,则基准价格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但若实际开工时间与招标约定的计划开工时间偏差大,或者工程投标至实际开工期间确实存在发承包双方无法预见的材料及设备上涨过大的情形,继续执行实际开工时期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有失公允,建议双方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处理。
二、关于新冠疫情导致费用增加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均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连续停工、间断停工、工人窝工、施工降效、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等,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索赔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人工、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等,属于新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市函〔2020〕28号、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的精神,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13清单计价规范中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根据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17.3.2条(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停工直接损失费,如管理人员工资、工人窝工、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时间延长、临设使用时间延长等费用需发包人补偿80%,人工、机械降效(由于各种防疫措施,测温消毒、核酸、各级领导检查等影响现场施工)需发包人予以补偿,材料设备因疫情影响价格上涨的需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粤建市函〔2020〕28号、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的精神,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本工程在合同履行阶段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停工,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应按照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款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其中属于受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关于不可抗力停工期间人工工资,本工程合同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2条(4)条进行了修改,约定因不可抗力引起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但是如此重要条款的改动,发包人是否对此有明确提示或说明,承包人是否知晓,是否为合同缔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建议双方厘清事实再判断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并结合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执行。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继而产生的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时间延长、临设使用时间延长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机械、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并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索赔。若实际施工过程中因疫情影响同时存在人工、机械的降效,双方应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
三、关于高支模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部分模板为高支模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支模板项目的支模高度最高为11.3米,专项施工方案中最高为22.6米。高支模体量大、施工难度高、效率低,且拆模难度高、楼层每层都不一样,周转材料难实现周转,且施工过程中发生结构变化,双方就高支模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图纸与投标时相比没有变化,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本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因变更对结构进行调整,出现结构板厚度、配筋变化,导致专家论证评审过的施工方案用材增加、施工难度加大,所增加费用超出合同约定根据标高变化调整原则计算出的费用。本工程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及变更,并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需采用非常规方案施工,应按已审批的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模板工程并非总价包干项目,查对经审批的超限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部分高支模的模板项目未在招标清单中开列,属于清单漏项。双方应根据合同的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缺项、漏项的高支模措施费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提出存在设计变更,但无资料显示且未经发包人确认,建议双方厘清事实后解决,若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对结构调整,导致模板的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达到高大模板或高支模范围的,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调整模板措施费。但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支模高度、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未变化,且属于承包人已有报价模板清单项目范围内的,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四、关于工期延误索赔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天气因素等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停窝工,且工程开工后因各种客观因素影响进度缓慢,致使挖土、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均遇到广州暴雨汛期,增加施工难度及费用,双方就因工期延误的费用索赔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可对工期进行核定后给予工期顺延,不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3.2.3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无需因此向承包人作任何补偿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针对开工延期,应按工期延期给予停窝工费用补偿及因工期延期导致材料设备采购价上涨的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只明确约定发包人无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责任,其他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建议双方厘清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7.5条工期延误的相关约定执行。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因延误产生的停窝工及材料设备采购价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五、关于分包工程的分包价格争议
本工程的变配电专业工程,承包人经过市场招标询价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分包价高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执行,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受地方性行业发展影响,虽然专业分包价真实反映工程当地市场行情,但超出正常价40%以上,承包人无法承担变配电工程损失,应予调整价格。
我站认为,依据双方提交资料,本工程的变配电专业工程并非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已充分考虑市场行情的价格,且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因此变配电专业工程应按原合同价执行,不作调整。
六、关于预制管桩长度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显示预制管桩桩长为22、25和35米,单桩承载力试桩结果入土深度基本与设计有效桩长一致,但实际施工打桩入土深度与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出现严重偏差,发承包双方就预制管桩结算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打桩记录计算预制管桩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大多管桩因地质复杂无法按设计图纸桩长打入,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和难以承担的风险。因发包人实施了试桩且试桩结果支撑了设计,因此施工前从厂家定制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预制管桩,并已经支付价款,但实际打桩与设计不一致导致预制管桩需要截除、破碎,故结算还需计算多余部分截除、破碎、外运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有关规定,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结算时应按打桩记录的实际入土有效桩长工程量。本工程设计采用的预应力管桩为摩擦端承桩,有效桩长需根据实际施工贯入岩层确定。但由于实际施工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存在较大出入而造成承包人配桩时所产生额外的采购量差、超过合理范围的截桩破碎外运等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截桩时的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按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七、关于二次搬运措施、降效费用等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现场占地面积约4万多平方米,因土方、基础施工期间遇上广州市暴雨汛期,现场需要进行道路硬化约1000多米以及相应临水、临电等临设布置工作,同时造成材料设备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另计上述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上述费用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应按现场实际平面布置图计取硬化道路、临水、临电等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措施增加的费用,补充按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不足。同时应计取增加的材料设备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不作调整,在施工作业条件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执行合同已约定的措施费用,不作调整。若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暴雨汛期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事件的,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八、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双方就材料单价涨跌幅5%以内的材料价差能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等多种不利因素,属于不可预见风险,应调整涨跌幅5%风险以内材料、设备的价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已明确约定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超过部分才予调整,故涨跌幅在5%以内的材料价差应不予调整。如施工期间受疫情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九、关于空调系统设备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空调系统多联机机组原设计22台大功率设备,为达到制冷覆盖厂区,总制冷量与投标时相同的情况下,经设计确认,数量增至32台,且设备参数、尺寸发生改变。双方就空调系统设备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总制冷量与投标时对比没有变化,故空调系统设备机组总价不变。承包人认为,多联机组空调设备应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定价,并非以制冷量确定价格。施工期间芯片短缺,原定的设备发生变化,重新订货导致采购成本增加,且变化的机组为合同外新增清单项,应根据市场价进行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多联机”项目特征描述除制冷量外,也明确了其他技术参数,依据双方提交的空调系统设备设计变更通知单、深化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空调系统设备的数量、参数、尺寸发生改变属于本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变更事项,因此双方应按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对变更后的空调系统设备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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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佳
来源:头条-关于广州市某厂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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