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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债权人的原告资格: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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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如何认定,区政府非法强拆某公司仓库,某公司对该强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强拆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某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将案件移交至另一人民法院审理。另一法院以某公司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

区政府非法强拆某公司仓库,某公司对该强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强拆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某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将案件移交至另一人民法院审理。另一法院以某公司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为由作出行政裁定。之后,某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区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区政府签收该赔偿申请后,一直未就赔偿申请作出答复。某公司就同一强拆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厂厂房等建筑工程,乙厂欠甲公司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后乙厂申请破产,甲公司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破产清算组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确认其债权数额,但以其行使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限且主张的相关证据系伪证为由确认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法院裁定宣告终结乙厂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甲公司对乙厂享有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乙厂破产前,曾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乙厂在资产剥离办理房产抵押过程中,只有建筑工程临时许可证,但市房管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进行审批后同意先办理房产证,有关手续后续祉办。此后,由甲公司承建的相关不动产登记在房产证下。其后,该房产证所对应的房产办理多次转移登记,现产权人是丙公司,该房产证已于乙厂破产程序终结后被市房管局收回作废。多年后,甲公司获知该房产证登记信息,以市房管局违法给乙厂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侵犯其对乙厂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市房管局对乙厂作出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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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债务人的房屋行政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甲:无利害关系说

债权人原则上不具有原告资格,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情况下除外。行政机关对债务人作出行政行为后,债权人如果认为该行为对债权行使有不利影响的,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即,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进行特定领域的管理活动时,法律不会要求其因相对人的负债而赋予其债权人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

乙:有利害关系说

违法行政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颁证行为时,对可能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法律后果应当考虑和有所预见。违法颁证行为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该颁证行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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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具有基于其债权针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因法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本与行政机关针对建筑物的违法颁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因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以其行使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限且主张的相关证据系伪证为由确认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后,施工单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对行政机关给其施工建设的建筑物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不具有原告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则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精神予以判断,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债权人已经确定且存在合法权益需要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可以且应当查明债权人情况,以及行政行为的作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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