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来人员的房屋被征收时如何维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A非该村村民,根据上述规定,A房屋的获取存在重大瑕疵。
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情况普遍存在,具有典型性,且一般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并没有完全排斥对这种状况进行补偿。A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在房屋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何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过程中,最大可能的获取补偿,成了B律师需要冷静解决的问题。
B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高度重视该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并积极进行调查*访、调研,发现拆迁工作中的诸多违法之处,从程序违法、拆迁主体违法、拆迁手段违法三方面对拆迁人形成压制,进而最大可能争取对A的补偿。
一、程序违法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未进行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安置手续。而武汉市政府的此次征地,权利人并没有收到或者见到任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的公告,其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及听证权等均被侵害,该征地程序违法。
二、主体违法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村征收的用地单位为武汉市土地管理储备中心,实际实施拆迁的是武汉某拆迁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出示任何拆迁人的委托书,属无权违法拆迁。且该村安置补偿协议签署过程中,签约主体为某有限公司、某拆迁公司及村委会,合法的主体应该是拆迁人即武汉市土地管理储备中心,该征地主体违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署该不合法的安置补偿协议。
三、手段违法该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由于未能签署违法安置补偿协议,均被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使无法居住,严重影响被拆迁人生活,违背在征收过程中,不能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的规定。
虽然A的房屋取得存在瑕疵,但经过圣运律师的专业维权,从征收的违法之处入手,对拆迁方形成压制,最终A和拆迁方签订了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在这里提醒各位当事人,当我们面临权益被侵害时,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维权,专业律师能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角度,以最低的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征用土地公告》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作者:C
音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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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外来人员的房屋被征收时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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