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睦与拆迁维权——从一起行政强拆案例说起,家庭拆迁纠纷怎么解决: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家庭和睦与拆迁维权——从一起行政*拆案例说起
办案律师:A
2015年8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的一次行政*拆行为违法。按说,这样的复议决定意味着拆迁维权道路上的一个重要胜利。然而对于委托北京在圣运A律师为代理人的当事人B(化名)而言,这样的胜利,付出的代价也许有些过分的大了。
让我们将目光先拉回到这起复议案件当中,案情本身应当说并不复杂。B称其在徐州市泉山区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总面积400多平米。2015年4月的一天上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在未与其进行任何关于拆迁补偿的谈判、协商,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夷为平地。B放置于屋内的一些物品也被埋压而遭到损毁。B认为,政府的做法是赤裸裸的违法*拆暴行,严重侵犯了其正当、合法的拆迁权益,视她的存在于无物。在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A律师的指导下,她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拆行为违法,并责令对其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屋内损毁物品的损失。
然而政府一方给出的答辩却令人颇感意外:申请人B并不是本项目的被征收人!根据他们所做的调查,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系D(化名),她持有23平米的房证;D的长女持有174.8平米,D的六子持有80多平米(本人已故)……而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调查了解的过程中,申请人B自称系D六子的遗孀,但未提供相关证明,B也始终未提供任何相关房产手续。
且在2015年1月,D本人来到拆迁指挥部,委托其长女和七子全权处理拆迁事宜,并进行了书面授权。2015年3月,她们的拆迁补偿款到位并被领取。且此3人提出申请,对关于涉案房屋的分配方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注明该申请发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政府一方认为,至此,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已全部完成,B不是被征收人,其主张权利的主体不适格,所谓“违法*拆”事实不存在。
至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变为,B是否是D六子的遗孀,是否因此而享有拆迁补偿权益呢?
徐州市政府查明的事实是:B在2009年便与D六子登记结婚!而2011年D的六子因意外事故死亡,生前未立遗嘱。
据此,复议机关认为,B与D六子确为夫妻关系,D六子死亡后无证据证明对其财产排除B的继承权利(如立有遗嘱等情形)。因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B对其丈夫名下的房屋享有合法权利,B确系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
据此,复议机关进一步认为,在遗漏了B这一被征收人的情况*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显然违法,依此而对B享有权利的房屋实施*拆,也就自然成为了违法行为。而对于B主张的恢复原状及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则认为恢复原状并不现实,且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对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以证明,以确定国家赔偿的具体数额,故相关请求应另行处理。最终,徐州市政府确认泉山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这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就此落下了帷幕。
【律师说法:家庭团结和睦方能获取满意补偿】
本案的案情直接抛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整个补偿协商过程中,B的婆婆D为何对其六子尚有B这么一位遗孀,自己尚有这么一位儿媳妇的事实避而不谈,反而径自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呢?显然,婆媳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直接影响了补偿协商的进程。
而对于B来说,既然其与D的六子系合法夫妻,又为何不出示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证件而在入户调查时证明自己权利人的资格呢?我们不得而知,也无意对此做任何评价。但事实却是,B当初维权的不利致使其享有权益的房屋已遭拆除,这对其后续争取补偿的努力必将带来巨大的现实困难。
唯有家庭和睦,家庭成员团结一心,“一致对外”,才能获得公平、合理、满意的拆迁补偿。而家庭成员间的猜忌、嫌隙乃至于矛盾纠纷必将会直接导致拆迁补偿欠佳的后果。作为维权律师,这是我们一定要告诉广大拆迁户的。(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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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家庭和睦与拆迁维权——从一起行政强拆案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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