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案例|城市拆迁系列一百零四:民与官的正义之争、为自由和尊严而战: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非法拘禁
办案律师:A、B
【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C(化名)是山东省圣运某村居民。平日里,C遵纪守法,为人友善,与邻里团结互助。但是,2013年5月某日,C突然遭到平度市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这一拘留就拘留了7天之久。事后,C怎么想都觉得平度市公安局的这一行为是非法的,其不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人身自由还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于是,C找到了代理行政案件经验丰富的A律师和B律师。经过D和E对本案的初步分析,平度市公安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等多处违法情形。有了这样肯定的初步结论之后,不仅委托人对于维权成功信心十足,两位律师对于本案也是倍感胜券在握。但是,对于常年办案的两位律师而言,执业上的经验和谨慎促使其在处理每一个无论难易的案件时都细心规划和谨慎处理每一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实现预想到的,游刃有余地克服案件处理过程中各种突发的状况,以做到步步为营,最终不负众望地完成委托人维权胜利的愿望。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 果断出击、提起行政诉讼
在两位律师的倾力协助下,C以平度市公安局作出平公(治)行罚决字[2013]003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平度市公安局该违法决定,还自己一个公道。随后,平度市人民法院发来受理该案的通知。
但是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大家积极为诉讼做准备时,C突遭非法拘禁。就在2013年7月5日,同和派出所派来三辆警车,七八名民警强行闯入C家中,强行将其押上警车,将其带回同和派出所。随后,一位民警似在接到指令后,又将C押上车。C先是被带到一个非法拘禁处,关了6天,又转而被带到胶州圣运,一关又关了5天。据后来C的陈述,在被拘禁的10多天里,民警们不仅不给C足以充饥的食物,还将床上的被褥都拿走空留一张残存积水的木板床给他,企图不让他睡觉。但这还不够,其中一位民警还对C进行拳打脚踢。办事民警声称是干部让他们这么做的,而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逼迫C签订撤诉的协议,只有签了协议才能够被解禁。因为无法继续忍受这样的非人待遇,C不得不忍辱在撤回起诉被申请人的文件上签了字。
两位律师在得知委托人遭到如此恶劣的待遇并被强逼撤诉之后,一方面很是痛恶非法执法者,深深同情委托人,另一方面也更加坚定要为委托人讨回公道的决心。所以,他们立刻让委托人起草被迫撤诉的说明并提交给法院。
次日,平度市人民法院虽收到了C的被迫签字说明,但仍旧作出了准予C撤诉的裁定。C面对这样的结果,显得十分气馁,而两位律师则开导他这并不是绝境,相反应该鼓足勇气为了维权继续奋战下去。
办案第二辑:被迫撤诉、冷遭法院准予裁定
在平度市人民法院对于C被迫撤诉予以准许的裁定作出之后,D和E遂拟好再审申请书,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依法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平度市公安局作出的平公(治)行罚决字[2013]003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事实与理由中,两位律师再次阐明了平度市人民法院是如何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给申请人C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及平度市人民法院无视申请人在遭到非法拘禁、殴打、虐待,逼迫才在撤回起诉被申请人的文件上签字的情况,依旧准予撤回起诉是违法的。两位律师和委托人也恳请法院、检察院能够通过再审纠正以上这些错误,还给他们一个公道。
办案F:全力迎击、提起再审、赢得维权胜利
苍天不负有心人,再审申请顺利地得到了准许,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被撤销,该案可以进入再审程序。D和E为再审开庭做足了准备,在庭上将前述“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平度市公安局作出的平公(治)行罚决字[2013]003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和理由更加具体翔实地向法庭予以说明,配合着合法有力的人证书证,相关的法律事实一一得到了充分准确的证明。
经过充分的质证和法庭调查,法院认定平度市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不能维持,原告C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并判决撤销被告平度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平公(治)刑罚决字(2013)003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遭受了接连两次、累计达二十多天的拘留、拘禁,遭受了不公甚至非人的待遇之后,因为坚持维权,因为相信法律,并在D和E不遗余力的相助下,C终于为自己赢来了维权的胜利。
【律师说法】
法律从来不是只赋予国家机关权力,而同样赋予了公民合法权利和其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法律也从来不是只保护财产利益,而同样可以用来维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正如本案,从两位律师的专业角度来看,平度市公安局对委托人C作出的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法律实体上和程序上多处违法。例如,本案从被告受案审批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隔近两年,其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对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长为60日的规定。再如,被告没有依法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提供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面有办案人员的签字,但从字体上可以看出,是同一人所签。该笔录没有原告签字确认,也没有见证人签字。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告没有依法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对原告进行非法询问、连续传唤以变相拘禁等等。所以,推翻这样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捍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两位律师胸怀和肩担的使命。
而从委托人C的角度来看,正是他对于正义的追求,对于法律的相信,以及对法律人的相信,才最后达到维权胜利,得到作为人的尊严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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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NEW!案例|城市拆迁系列一百零四:民与官的正义之争、为自由和尊严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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