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法院:撤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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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南许昌: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法院:撤销, 河南许昌: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法院:撤销一、 案件简介韩某花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征收大徐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事实依据和
河南许昌: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韩某花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征收大徐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区国土资源局收到韩某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韩某花作出答复称韩某花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的辖区不归其管辖。韩某花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信息公开答复。一审法院认为区国土资源局对韩某花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遂驳回了韩某花的诉讼请求。韩某花不服,遂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撤销了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二、 被告答辩
区国土资源局答辩称:1、大徐村已经移交给示范区,韩某花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区国土资源局的职权范围,区国土资源局在接到韩某花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经对韩某花进行书面答复。2、区国土资源局不是该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 法院认为
区国土资源局依据《意见》的相关规定,认为大徐村已经移交给了示范区管理,并据此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韩某花诉称的案涉信息发生在移交示范区之前,区国土资源局未就上述信息是否存在即移交给示范区提供相关证据,故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证据不足。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区国土局对韩某花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区国土局对韩某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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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许昌: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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