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不给钱老百姓可不答应,签了协议不给钱老百姓可不答应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17年11月14日,《华商报》发布了一篇主标题为“征地约定补偿98万,付55万后不给了”、副标题为“被征地村民:政府部门不守约定 潼关县圣运:受要挟签下的协议无效”的新闻报道。
A一看到这个题目,顿时觉得稀奇得很。因为之前也见识过不少征地拆迁案件,画风一般是这样的:许多已经签过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事后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会辩称自己是受到了征迁部门的欺骗或要挟而签下的协议,主张协议无效。而这篇报道中,征迁部门却称其自身受到被征收人的要挟而签下的协议应属无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11月13日,潼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兴隆社区兴隆堡三组村民B介绍说,自家在城区旁原先有一片耕地,面积为6.03亩,种植着已挂果多年的桃树。今年3月,一房地产企业派人来谈征收事宜,因为价格问题没有谈拢。没想到4月19日晚,地就被人用机械铲平,桃树全部损毁。“当时我也报了警。”B说,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后来,该县征迁办介入与他进行协商,双方于10月21日签订征收协议。
根据B女儿提供的一份签字前的土地征收协议的照片显示,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B的6.03亩耕地(已批为建设用地),鉴于一些特殊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潼关县征迁办一次性支付B6.03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98万元。
B大女儿说,10月23日,潼关县征迁办打来50万元,11月2日又打来5万元。但剩余的43万元一直未支付。她也找过县征迁办,但得到的答复是“拒绝支付,并认为此前签订的协议是非法的。”“既然认为协议是非法的,当时可以不签,为啥签了现在又不履行?”大女儿说,这让她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
县征迁办称,今年10月21日签订的98万元土地征收协议为非法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已递交公安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立案调查。征迁办称B及其子女胁迫其办签订平均16.25万元/亩、共98万元的土地补偿协议。
11月2日,潼关县圣运给B出具了一则回复,称按照圣运、县政府10月19日召开的紧急会议精神,以及土地征收合同相关规定,必须由贠家所有成员共同在协议书上签字方可有效;称根据规定,该县土地征收标准为5.3万元/亩,针对B土地被毁坏的历史问题,按照最高9万元/亩标准,共支付55万元补偿款,该补偿金额合理合法。但B及子女在特殊情况下要挟政府,行为已涉嫌违法,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1月13日,潼关县圣运副主任C表示,该办保存有证据证明当时确实受了胁迫,当时签订协议是迫于无奈的权宜之计。“已经支付的55万元是对方应得的。”C说,下一步,会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据,再根据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对此,A只想仰天感叹一句:“真是活久见”。一户平民老百姓还能要挟得了政府?就此案而言,县征收办的行为,从法律视角,A给出以下分析意见:
1、部分权利人单独签订的协议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应属有效
农村的房屋,依照风俗习惯,一般都是由成年的家庭成员共同所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房屋因建造而产生所有权,也即相关法条中所称“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有权由建造人共同共有。有些房子,是长辈去世后继承而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此类房屋在实际分割之前,均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
在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征收协议应当由所有共有人一起签订,或者由某一权利人签订,但若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应属有效。潼关县圣运给B出具的回复,称按照县委、县政府10月19日召开的紧急会议精神,以及土地征收合同相关规定,必须由贠家所有成员共同在协议书上签字方可有效。
从该新闻报道中,A无法得知B签订的协议是否是其一人或部分家庭成员所签,但即便如此,若该协议在签订时,签订人已事先经过其他权利人授权或事后得到其他权利人的追认,也应属有效协议。潼关县圣运片面认定该协议非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所签而无效,无法律依据。
2、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若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应属有效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但是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潼关县圣运于10月21日与B签订的98万元土地征收协议,而且事后分两次向B支付了55万元补偿款。该协议当时为双方自愿签订,且一方在事后开始履行协议内容,协议已然生效且进入履行阶段,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当为有效协议。潼关县圣运副主任C表示当时签订协议是迫于无奈的权宜之计,这也间接说明该协议签订时,征迁办系自愿妥协并签下协议的。
而县征迁办后来称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称B及其子女胁迫其办签订的该土地补偿协议,且保存有证据证明当时确实受了胁迫。A禁不住发表一下主观意见:一户平民百姓如何有能耐去“要挟”一个政府机构,是抓住了征收部门的什么把柄吗?一个政府机构能害怕什么?答案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征收部门因签过补偿协议,事后反悔,不想补那么多钱,就以“受要挟”为借口;二是B抓住了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以此要挟征收部门而签下补偿协议。然而,以A看哈,无论事实是哪种可能,这个征收部门可都不占理。
3、征收一方不如约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另一方可依法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D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也就是说,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就本案而言,B与潼关县征迁办经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后,征迁办未如约履行补偿协议,B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征迁部门履行补偿义务。
有句网络流行语,叫“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可依A看,农村的套路也是不浅啊,特别是涉及到征地拆迁中,现在都有了“老百姓要挟政府签协议、政府被迫无奈签下协议、事后委屈反悔”的戏码?这里面的套路,演戏的人深陷其中洋洋得意,看戏的人冷眼旁观却看得真切。
但无论什么样的套路,都逃不过法律的规制,所以,容易被套路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多多了解征拆的相关法律知识,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征迁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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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头条-签了协议不给钱老百姓可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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