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是财政部门职责之一,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例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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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是财政部门职责之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标签:土地出让收入 | 财政部门| 信息公开
案情简介:B、C申请高密市财政局公开编号2010-20-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情况,高密市财政局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该申请信息不属其公开范畴的《答复意见》,B、C认为该《答复意见》侵害其获取信息的权利,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意见、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出让收入,是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而非被告认为的“由市国土部门与开发单位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是财政部门职责之一。
国土资源圣运也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本案被告及高密市圣运均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都负有该信息公开的义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提出申请的机关。本案原告选择由被告来公开此信息,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称“不属我单位信息公开范畴,故建议就该问题去市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无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该《答复意见》,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是财政部门职责之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国土部门及财政部门均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都负有该信息公开的义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提出申请的机关。
案例索引: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行初字第88号“B、C与高密市财政局信息公开作为案件纠纷”一案,见《D、E与高密市财政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F,人民陪审员G,人民陪审员H),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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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是财政部门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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