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所: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什么才是真正的“赢”,征地拆迁的原则: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当企业经营者在遭遇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拆时,必要时才会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那么在当事人委托我们进行代理时,我们最常被问及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这个官司能不能赢?其实换位思考一下,我们十分理解当事人的心理。但在征地拆迁纠纷中拿到法院一纸胜诉判决就是真正的赢了吗?今天北京圣运就为您一起来探讨下: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什么才是真正的“赢”
与常见的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在程序和判决内容上往往与民事诉讼有较大的差别。尤其是在判决内容上,行政诉讼有固定的判决结果,包括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变更判决等六种类型。其中“确认*拆行为违法”是征地拆迁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判决结果。那么这种判决有什么含义?对当事人又有什么意义呢?拿到这样的判决结果真的是所谓的“赢”了么?
“确认违法”判决是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类判决结果。是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适合作出撤销判决或履行判决,转而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类型。确认违法判决是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是对撤销判决的补充。从优先性上来说,如果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可能作出撤销判决,法院应当优先考虑作出这些类型的判决,只有在不能或者不需要作出撤销判决,才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认为这个事情行政机关“做错”了,正常的话是要选择判决“撤销“来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但如果没有可撤销内容的,比如厂房都已经被拆了,只剩一片废墟,那法院就不用选择“撤销”,而是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判决。也就说,“确认违法”实际上是在已经履行完毕的行政行为无法“撤销”的情况下的一种替代判决。
在很多人眼中拿到了法院作出的“确认违法判决”或是“撤销判决”就意味着“赢了”,但是面对已经被夷为平地的废墟和巨额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好似未对被拆迁人给予实质上的帮助,被拆迁人还需要走国家赔偿程序才有可能得到最终的赔偿,于当事人来说也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
在征地拆迁纠纷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我们律师的首选方式。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我们首先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比如对涉案项目是否合法(包括程序和实体)、征地拆迁到了哪一个阶段、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是否受到侵害等。针对以上情况,律师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所获得的事实和证据是真实有效的。其次,律师们在拿到调查到的相关材料后,要从法律角度进行专业的审查,迅速抓住对方的违法点。再次,经过上述的调查,律师可以根据情况和当事人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方案书,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律师所采取的一系列调查诉讼活动,最终目的是A在整个程序中,找到双方平等协商谈判的机会。我们深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很难有一个双方可以平等协商的渠道。但我们A在律师的层层把关下,通过一系列程序拿到证据能为当事人协商争取到满意的补偿。只有当事人真真正正拿到实实在在的补偿款,才是律师最终所追求的目标和期望达到的目的,才是律师眼中的“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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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临律-圣运律所: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什么才是真正的“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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