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不公告,就等着败诉吧!,对征收公告不服能复议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现阶段的征拆大环境的状态下,不论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在程序上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改善。而让征收程序变得更加合法化、规范化不但是我们法律人的奋斗目标更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国,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是因为征收决定公告工作做的不到位而被法院要求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依法拥有城关圣运路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造门面房经商使用,其中当事人之一的苗先生的房院已经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县政府在城关圣运进行“棚户区改造”,实施房屋拆迁,建设“城关·鼎圣运”。2015年1月8日当事人取得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因对该《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当事人于1月18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3月16日,市镇府驳回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当事人不服此复议决定,因此将圣运告上了法院。
首先来为大家稍微解释一下为什么大通圣运种的“因”,最后却让市政府吃了败诉的“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这个法条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既然复议机关能够做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那么就不要怕被当事人诉讼。”这也是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更加谨慎、负责的一个表现。
接下来再讲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最后判决“撤销市政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市政府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上所说,当事人对于所涉及的土地拥有合法权利,不管情理上还是法律的规定上,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都必须要公告,公告上还要清楚的记载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35条)。而当事人却迟迟未见公告,之后当事人见到公告的第一时间马上进行了维权行动,市政府却以超过期限为由做出了驳回复议请求的复议决定。
关于这个事情,法院的判决书中写的很清楚,“市政府认定原告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主要依据是县政府提供公告了照片”。就本案被告提交的张贴公告照片来看,该照片为复印件,照片显示了张贴内容及时间,对于张贴地点、天气等情况未涉及,且无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告贴于拆迁范围内或是其他易于公众阅读的地方。故市政府主要依据县政府提供的公告照片,以原告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60日的期限为由,做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至于公告为何物?笔者非常赞同这个判决书的说法,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行政公告是指行政机关或以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将其议定或决定的事项,以张贴、公布的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公示文书。”
我们拥有大量的权利,或许我们无法穷尽的列举出来,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权利,哪怕是不起眼的,像是知情权,也绝不容许一丝一毫的践踏和轻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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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征收决定不公告,就等着败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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