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被告说强拆另有他人,应该如何应对!,诉讼过程中被告说强拆另有他人,应该如何应对法院: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
张先生系河北省沧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后该房屋因某征收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方违规强制拆除张先生的房屋。张先生认为征收方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多方咨询后,张先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在维权中,张先生才知道强制拆除的主体是某街道办事处及该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张先生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及该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强制拆除张先生的房屋行为违法。
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某街道办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本案已过起诉期限;第二,拆除房屋的行为由合作社落实,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合作社承担,这该如何应对呢?
【晏清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国家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为了充分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不依执行,是违法行为。
上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针对本案我们认为:
第一,关于房屋被强拆的程序问题。张先生虽然与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同时也在评估表上签了字,但被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催告、也没有听取张先生的陈述申辩、就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这些程序是严重违法的,属于程序违法。
第二,关于房屋被强拆的主体问题。虽然实际上案涉房屋是被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强拆的,但是本案的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却实际上对拆除行为进行了组织、指挥,属于实际参与了涉案拆除行为,因此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强制拆除张先生的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是受被告即某街道办事处委托;
第三、关于张先生知晓被侵权的时间问题。张先生之前对拆除其房屋的主体并不清楚,而是在后期查处相关的诉讼程序中获取到的,也就是说此时此刻张先生方才知道强拆的主体是被告,因此应当从此时来起算诉讼时效,故未过起诉期限。
【最终判决】
最终,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北京晏清律师的诉讼观点,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友情提示】
在这里北京晏清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拆迁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遇到强拆不要慌,建议大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遭受更大损失。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这里是晏清律师事务所,期待有机会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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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头条-诉讼过程中被告说强拆另有他人,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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