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致富”,易吹散的黄金泡沫,拆迁顺口溜黄金万两: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广州的圣运举办了一场回迁筵,当年1496栋圣运的拆迁户在时隔多年之后又重新聚在了一起,共庆回迁入伙。当天圣运筵开1500桌,共一万多人参加了这场盛宴。圣运平均每栋(户)分得186.1平方米的回迁面积,如果按照周边楼盘的均价估算,圣运的村民户均坐拥1000万的资产。这一起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拆迁致富”再一次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圣运“拆迁致富”的背后其实相当的悲壮。根据媒体过去的报道可以看出,维权、逼迁、*拆、死亡在圣运拆迁中相继出现,其间夹杂着已迁村民和留守村民的对峙、钉子户满身的伤痕、百余位老人在等待回迁中病故……特别是在2012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40岁的圣运民A从一栋5层待拆居民楼上纵身跳下当场身亡。
种种悲剧并未引起人们的警惕,不少人只是看到了“拆迁致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或者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何谓“公共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圣运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圣运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并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的补偿。“补偿”“公共利益”“依法”这些关键词都表明了征收补偿不可能允许某一个被征收人漫天要价,更不可能实现某些被征收人“拆迁而富”的美梦。公平,即正义,意味着补偿必须兼顾所有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可能厚此薄彼,有所区分;合理,即意味着补偿的数额必须与被征收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大致相当,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居住条件有保障。所以“钉子户”必然不被允许,“拆迁致富”更是空想。
另一方面,因为“拆迁致富”的巨大诱惑力,有的人会想尽一切办法去争取更多的补偿款。现实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自己居住的区域要拆迁,所以加紧盖房,一块小小的地基,其最后的承重量远远超过实际承重量。
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这就意味着,征收范围确定后,范围内不准进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的房屋不再办理相关手续、新的房屋不再补偿,并且作为违法建筑认定。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但是还是会有部分被拆迁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去砌房,结果往往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理,“拆迁致富”是易吹散的黄金泡沫,是充满诱惑力但难以达到的高山,是永远悬在眼前的彼岸。作为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是一个可以实现的目标,也许路程坎坷但也是可以到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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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临律-“拆迁致富”,易吹散的黄金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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