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故者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何其荒唐!: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通常只能是活人,不能是逝者……
基本案情:给逝者下补偿决定?
委托人赵先生之母孙女士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05年,孙女士逝世。孙女士生前育有包括赵先生在内的四个子女,孙女士逝世后,该房屋一直由赵先生实际使用并用于商业经营。2012年,通辽市某区政府决定对涉案区域房屋实施征收,上述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2017年6月,通辽市某区政府针对孙女士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赵先生认为区政府的此次征收存在诸多问题,且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房屋征收维权事宜。
律师代理:荒唐决定终被撤销
根据赵先生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圣运律师分析认为,通辽市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通辽市某区政府针对已逝世的孙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更是毫无事实依据,荒谬至极。遂指导赵先生就该《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通辽市某区政府是负责该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清楚。
本案,通辽市某区政府连关于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的基本事实都没有调查核实清楚,其针对孙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且通辽市某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也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上述《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行为的合法性。
经审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通辽市某区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责令通辽市某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收到诸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类直接关乎房屋及补偿命运的重要行政决定时,不可视而不见,也没必要惊慌失措。及时审查相关文书的具体内容,找出其中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违法点,进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维权,这类关键性文书的出现反而有望成为征收补偿纠纷化解的重要契机。通过复议、诉讼等程序搭建沟通平台,才是解决问题的真正关键所在。自然,像本案这种给逝者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无疑是征收方露出的巨大破绽,被征收人需要牢牢抓住,充分利用,为自己赢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创造条件。
作者丨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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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对已故者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何其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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