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违法建筑”的认定须慎重!,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程序: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以案说法——“违法建筑”的认定须慎重!
实践中,征收方的惯用手段之一就是“拆违代拆迁”,这样以来让不少被征收人叫苦不迭,今天小编想告诉大家的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果征收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征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也有不少被征收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个真实案例。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明系双*区牛*镇平房村村民。被告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了双*城管行罚字(2017)第圣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表明:张某明在牛*镇平房村建设二层房屋一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18.96平方米,建设土坯结构草房一处,建筑面积24平方米,未取得规划部门有效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明限三日内将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并恢复原样的行政处罚。
原告张某明不服此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2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提交的《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该现场笔录中没有被检查单位(人)的签字确认,同时被告不能提交相应的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被告在未对当事人房屋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的情形下,认定原告在牛*镇平房村建设二层房屋一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18.96平方米,建设土坯结构草房一处,建筑面积24平方米,被告未查明该两处违法建筑的形成年代、土坯结构草房的建设人,故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承双*城管行罚字(2017)第圣运*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表明,政府在认定违法建筑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于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房屋存在证件不全的情况,被征收人也是惯用“拆违代拆迁”手段的,出现类似情况时,被征收人也可以像本案的原告一样依法维权。《征收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即,针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应当采取“区分处理”的原则,须经过调查认定后再确定房屋性质。对于那些因历史政策原因和政府行政失责导致的无证房屋,于法于理都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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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以案说法——“违法建筑”的认定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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