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未经前妻(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前夫房子不肯过户可以要求赔偿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前夫未经前妻(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实践中,行政案件经常与民事案件交错在一起,特别是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的民事纠纷更显复杂。婚内签了书面,约定了房屋归属于女方,离婚后,前夫不讲信用私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领走了补偿款,前妻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遇到这种事情,如何破解对方的招数!
早些年,A女与当地果农分场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其后A与B 结婚并建了一栋房屋。后来,两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和土地均由A女所有,B可以暂时居住。但是拆迁的时候,房屋征收部门因没跟A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而是直接找B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强制拆除了房屋。同时,不仅房屋补偿款的数额远低于房屋市价,而且还B直接领取了安置补偿款。A女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呢?
首先,我们要判断B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本案中,该安置补偿协议应该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
(1)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对人是A,土地出让金也是由A缴纳,且A与B离婚后,有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和土地均为A所有,因此应当认定A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B只是房屋的使用权人,暂时可以住在该房屋里而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该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房屋征收部门明知A是房屋所有权人,前期也一直在与A沟通;但是因为A一直不同意补偿金额,从而跳过A 直接找B 的行为,可以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属于违法行为,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加快工程进度,减少补偿款。B签订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A未同意,也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
(3)房屋征收部门给予的安置补偿价格与被征收房屋的市价严重不符,侵犯了A的利益。B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款的数额远低于市场价格,说明B与房屋征收部门都对自己的行为是明知的,属于恶意侵犯A的合法权利;同时,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圣运知A是房屋所有权人而未通知A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A的房屋也是违法的。因此,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也应对给A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代理权的人签订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没有获得他人的同意和追认的应当视为无效。前夫B未经前妻A的同意,私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A可以采取起诉的方式,将相关证据和材料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向法院提出要求前夫归还其拿到手的安置补偿金,以及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对少给A的安置补偿款承担补发责任,同时对其强制拆除的行为也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如果大家再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害怕,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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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头条-前夫未经前妻(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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