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十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十九)
《征补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据此可以看出征收补偿费用的三原则: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小编通过此文为大家详细解读该条的内容并介绍一下各地对该条的实施细则。
一、“足额到位”是何意
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但是足额的前提是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及其他费用作一科学估算,在科学估算的前提下作出预算,再根据预算足额配套,并落实到位。
二、“专户专储”的含义
专户专储要求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管理,不得存入市、县人民政府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三、“专款专用”指什么
专款专用,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费用在以前有时被层层克扣,到不了被征收人手上,往往造成被征收人激烈的对抗。因此,必须按征收费用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相应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征收费用的使用效果。
四、各地在补偿费用之外增加产权调换房源,现房安置规定的做法
北京市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吉林省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现房安置的,应当提供现房的情况;上海市规定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江苏省还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来源证明。
五、各地对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概算、结算进行规定的做法
北京市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人支付的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移机费、特困补助费、奖励费等相关费用,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投资体制由申请征收的单位筹措并根据房屋征收工作进展及时划入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的专用账户。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受托单位发生的房屋征收相关业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经规定据实结算,资金由申请征收的单位负担。
再比如山西省规定: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摸底情况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提供给财政部门或项目出资方落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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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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