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实际居住人的正当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违法建筑最终被强制拆除说明了什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简介:张先生和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女士将房屋租赁给张先生。房屋转移交付后,张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在此居住了六年。后该房屋被认定成违建,政府在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和拆除决定后,径行拆除了房屋,张先生的私人物品被一并掩埋。张先生对该强拆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强拆行为针对的是房屋,对张先生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张先生对一审二审裁判不服,遂提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最直接的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发生了改变,受到了实际的影响。本案被诉强拆行为针对的就是张先生实际居住使用的房屋,对张先生权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强拆房屋的后果导致张先生丧失了对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利益,因此,张先生与被诉强拆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实际居住人的正当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此外,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没有将实际使用人居住房屋内物品进行登记并妥善搬出保存即直接予以拆除,则会导致张先生的财产损失。尽管案涉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直接针对的是案涉房屋,但也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案涉房屋内的财物。同时,房屋是否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与实际使用人是否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无直接关系,不能以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就否认其对于居住房屋内自身财产权利的享有和主张。律师观点:起诉人是不是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有一个简单的判断,即行政行为会不会使其权益受损,本案张先生房屋被强拆,显然其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因房屋灭失(强拆)而灭失,显然该强拆行为和张先生有利害关系。此外,张先生作为涉案房屋屋内财产的所有权人,因强拆导致屋内财产毁损,张先生收受到了直接的财产损失,从这一点看,其也应当是强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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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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