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强拆违建法院不管了拆违真的挡不住了吗,强制拆违建是否必须法院批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批复》到底说了什么?得结合别的一起理解】
前文所述《批复》是这么说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字面意思并结合相关法规,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其一,所谓“法院不管”的只是“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违建,但对《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强制执行裁定仍由法院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显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违法用地类违建的强制拆除法院是要管出裁定的,之后才是“裁执分离”下由行政机关去实施具体的强拆行为。
其二,所谓“法院不管”的只是强制拆除行为,法院仍应依法对违建的认定、处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批复》中提到的行政强制法,主要是指其第44条的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就是说,“法院不管”而由行政机关直接动手强拆的前提是当事人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还不履行。而一旦当事人在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那么法院就要依法对这份限拆决定作出的程序及其认定的内容、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
而在这一审查期间,行政机关不得继续推进强制拆除违建,涉案建筑将得以暂时保存下来。故此,违建认定、处置领域的司法审查始终是存在且有效的,只是其审查阶段并非最后的强制执行环节,而是对准了此前的违建事实认定和处置决定作出环节。
其三,“法院不管”的是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若当事人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仍应依法审查。
实践中,若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拆除违建行为实体、程序违法,或者在拆除过程中造成了其他扩大损失,当事人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不仅应用于对合法建筑的强拆,同样适用于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中。
《批复》中强调的,是法院不管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而是由行政机关“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去自行组织拆除。而一旦这一过程中拆出毛病来了,法院一定是要管的。个别地方出现的“无证建筑遭违法强拆后立案难”的情况是违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的,是一种非正常的状态。
【当事人究竟如何救济“违建”强拆?只需牢记这3点】
无论是专项的拆违行动,还是通过拆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推动拆违,当事人的维权救济途径都万变不离其宗:
其一,能办证的尽量办证,切勿长期让权利裸奔。实践中认定违建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涉案建筑有没有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虽然圣运律师一再强调“无证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但这显然并非行政机关认可的观点,拆违的人更不会听这一套。故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补办证件是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补证”未必都补不下来。尤其是对于一些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建成的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无证房屋,的确有补办下来的可能性。况且,补证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能获取一些书面材料及其他证据,妥善将其保存下来同样可能在维权时发挥奇效。
总之,你要努力证明自己的房屋并非侵占公共资源的“私搭乱建”,这点十分必要。
其二,及时针对违建认定处置文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违建认定处置的文书不一定叫什么名儿,一些情况下“限期拆除通知书”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切不可简单地认为“决定可诉通知不可诉”,进而傻乎乎的坐在家里等“决定”。
诚如前文的法律分析所指出的,《行政强制法》赋予了当事人在这一关键节点的救济机会,那么当事人一定不要轻易错过这6个月的起诉期限。即使过期了,也可咨询律师看看是否有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存在。
其三,从实体层面准确判断涉案房屋的真实情况,审时度势减少损失。违建问题,实体重于程序。如果涉案建筑确系私搭乱建甚至违法用地,即使其程序上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当事人仍无法获取行政赔偿,盖因不合法的利益不受保护。
故此,当事人一定要理性、冷静,对自己房屋的真实情况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若真是私搭乱建、侵占公共资源,则要审时度势及时自行处置。否则一旦行政强拆费用还需要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而倘若涉案房屋系因“以拆违促拆迁”而遭遇“被违建”,当事人也绝不可忍气吞声、软弱退让,坚决依法维权永远是不会吃亏的。那种“同意签字搬迁,你的房屋就不是违建了”的荒唐认定标准,不值得鼓励,更不是当事人所应妥协、让步的。
圣运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对历史遗留建筑的认定处置无疑是有益的工作,违建的认定处置最终也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法院在这其中必将继续发挥纠纷解决的作用,当事人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任何时候,该拆的拆,不该拆的不能拆,具体房屋具体认定,才是拆违之事的正确态度。(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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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临律-2019年强拆违建法院不管了拆违真的挡不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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