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得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融资!,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注意——不得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为了规范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的供地!特此,发布了一项《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储备土地通知》),其中有关储备土地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一些细化。
当然,要想了解这个制度,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储备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储备土地,又称为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的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储备土地的对象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由此可知,储备土地的对象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优先购买的、依法征用的国有或集体土地。尤其是在现在征收拆迁进行的越来越多的国情下,储备土地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但是在这过程中也存在不少违规违约的问题。
为此,我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在近日的《储备土地通知》中重申了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的制度。早在2016年,我国就发布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以下简称“财综4号文”)文件,其中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换句话说以合法手段收回的土地,政府不能拿它去抵押贷款,更不能进行非法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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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不得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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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注意——不得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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