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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为这个称谓愤怒了:凭什么叫我“钉子户”!,征地钉子户政府怎样解决: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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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征收人为这个称谓愤怒了:凭什么叫我“钉子户”!,近日,一篇关于征收拆迁中“钉子户”的网文到处传播,其内容无非是讲当初“钉子户”如何气焰嚣张的拒绝搬迁,而如今又眼见“不拆了”而苦苦哀求政府拆迁,前后的对比反差似乎极具冲击力。然而圣运律师不得
近日,一篇关于征收拆迁中“钉子户”的网文到处传播,其内容无非是讲当初“钉子户”如何气焰嚣张的拒绝搬迁,而如今又眼见“不拆了”而苦苦哀求政府拆迁,前后的对比反差似乎极具冲击力。然而圣运律师不得不强调,这路网文实属心术不正。拒绝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就应当被扣上“钉子户”的大帽子吗?这种带有明显贬义的负面称谓,还没到淡出历史舞台的时候吗?显然,通过这一话题网文下方的评论我们不难看出,被征收人群体早就为此愤怒了!

【拒绝配合签约搬迁就是“钉子户”?】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被征收人对自己的合法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所有权。即使征收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仍然享有合法占有涉案房屋并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

简言之,房屋是老百姓自己的,要不要腾房搬家显然是要由老百姓自主决定。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拒绝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者违法之处,也自然不应承受来自“吃瓜群众”之类社会舆论的无端指责。

从另一个角度看,所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既然名为协议,法律上受《合同法》的调整,就应当遵循起码的意思自治原则。若被征收人不愿意签字,没有任何人、任何机关有权力通过威胁、逼迫手段迫使其签字。这已为590号令所明文规定。

【不签约不搬迁真的影响“公共利益”吗?】

自从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列举了“公共利益”的情形,公共利益就会在关键时刻被征收方拿出来说事儿,目的仍然是向不愿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做工作”。

然而很遗憾,为了公共利益就必须牺牲个人合法利益的时代早已过去了。试问,一个拆迁项目动辄牵涉数百户甚至近千户被征收人的生活居住,难道他们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吗?

显然,法律和政策有必要在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点”,至少要将实现公共利益所损害的公民个人权益控制到最低限度。也正因此,有征收必有补偿,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安置要让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条件有改善……

那么,个别的一户两户不走真的会严重影响整个项目的推进,进而损害其他被征收人的权益吗?这个问题不适合问所谓“钉子户”,倒适合去问问主导项目的拆迁方。

最高人民法院的耿宝建法官在“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判决书中指出:

……在10多年时间内,如因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不合法的补偿请求,导致未能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婺城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及时作出拆迁安置裁决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许水云公平补偿,并及时强制搬迁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拆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婺城区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未能正确理解590号令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的立法目的,还未能实现旧城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而是久拖不决……最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段话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无论是2011年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还是2011年以后的房屋征收,地方政府均是公共利益的真正守护者和责任人。项目因拆迁未完成而造成损失,这个“锅”应当由地方政府来背,被征收人背不着。

实践中,很多项目从2011年之前拖到了2011年以后,拆迁许可证的“主人”换了好几拨却一直在延期,项目周边的房地产价格水涨船高而补偿标准岿然不动,拆迁方却从不急于申请行政裁决。矛盾、纠纷很多都是这样“耗”出来的,这里面显然不是拒绝签约的被拆迁人一方的责任。

【因“钉子户”而损失奖励金?】

一些配合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往往对不愿签约搬迁的邻居“恨得牙根儿痒痒”,关键就在于其“单元签约奖”“整栋签约奖”拿不着了。

圣运律师需要指出的是,这路奖励金政策是征收方制订的,游戏规则本身就是为了促迁。而无论如何,补偿安置的争议都要大过这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奖励金,以自己的奖励金利益为由要求邻居牺牲其想要争取的补偿安置利益,未免有些不近人情。

何况,奖励金在很多时候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尤其是在一些补偿数额不高的项目上。被征收人与其为了这些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去和同为被征收人的邻居撕破脸,不如委托律师依法维权,争取更为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签约搬迁有个“快慢先后”,各家的情况也完全不同。我们不能因自家这样去选择而强制要求别人家也这样选择,更不能为了所谓“多数人的利益”去要求少数人作出牺牲。解开这类纠纷的钥匙,一是法律,二是项目实施主体的依法办事,三是足够的人性关怀。

譬如近期正在试点的“申请式退租”项目,签不了的都是“人多房子小”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签约外迁后只给一套共有产权安置房,居住困难问题仍无法根本解决,原有的位置优势也丧失殆尽,当事人一时难以接受这样的方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无疑,暂未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同样值得尊重,并且更需要各方的关爱和帮助。(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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