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哪些特殊规定,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哪些特殊规定文件: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哪些特殊规定?
最近有云南的朋友咨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所以小编特地整理了一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的并没有那么具体详细,各个地方实施起来会存在一定的困惑,因此各个地方都会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首先是关于旧城区改建的规定。《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云南省征补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房屋征收决定暂缓执行。云南省明确规定了签约方式以及签约比例,但小编需要提醒各位朋友,这里的签约是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签约比例得达到80%以上。如果当地行政机关在没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协议达到80%以上而直接征收的,仍然属于协议拆迁。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哪些特殊规定?
其次,《云南省征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征补条例》关于被征收房屋各项补偿的规定,具体来讲如下。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1)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2)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失。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计算;(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是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3)获得停产停业损失需具备两个两件:一是属于合法建筑;二是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小编在此特别强调,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擅自住改非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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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云南省征补办法》还规定了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的权利。一,如果被征收房屋为单位产权,承租人与被征收人没有解除租赁关系的,征收方应当以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保障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二,被征收房屋为政府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公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与符合公房承租规定的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此外,《云南省征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止,临时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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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云南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您有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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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临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哪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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