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快来看看新规定吧,土地承包法修改内容: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草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了,农民朋友们快来看一看吧!
一、增加“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作为第九条;
二、增加“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作为第三十七条;
三、增加“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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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作为第四十二条;
五、增加“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作为第四十三条;
六、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作为第四十五条;
七、增加“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作为第四十六条;
八、增加“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作为第四十七条;
九、增加“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作为第六十四条;
十、增加“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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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头条-圣运律师|《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快来看看新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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