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申请公开省道改建工程项目信息,被责令限期作出答复,公路未批先建处罚标准2019: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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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依申请公开省道改建工程项目信息,被责令限期作出答复,<圣运胜诉公告第3837起>【申请人】纵女士、郭女士【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简介纵女士和郭女士均系安徽省宿州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合
<圣运胜诉公告第3837起>
【申请人】纵女士、郭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纵女士和郭女士均系安徽省宿州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主要用于居住和经营。后因省道改建工程(某县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纵女士和郭女士的宅基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纵女士和郭女士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省道改建工程(某县段)项目的相关证件及其他材料。
但是,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公开上述申请信息,且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
为了保障自己的知情权,纵女士和郭女士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朱艳姝律师为其维权行动出谋划策。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纵女士和郭女士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圣运律师指出:首先,纵女士和郭女士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处于机构改革期间,虽然当时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尚未挂牌,但其作为信息公开主体的职能并未发生变化。其次,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纵女士和郭女士作出答复,且并未告知她们应当向某县住建局申请上述信息,这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的。
复议结果
最终,经审查,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持了圣运律师的观点,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纵女士和郭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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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未依申请公开省道改建工程项目信息,被责令限期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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