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双方已签署征收购房确认单,无充分理由不得撤销该协议: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被告对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经多次协商,双方签订了《购房确认单》。后,被告通知核减原告的相应住房安置房指标。2020年3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市x区人民政府委托x市x区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作出的《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实质上撤销了2011年对陈某某作出的购房确认单。原告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购房确认单,协议,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基于对建设北路延长线改造工程项目的需要,对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经多次协商,被告在详细调查后同意原告的合法安置房指标,且就拆迁房屋的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主体、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搬家费、营业生产补偿等9个项目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建设北路延长线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购房确认单》等协议。
被告依上述约定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基于信赖利益等待被告给予安置房。但2019年5月10日,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委托x市x区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作出《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通知核减原告的相应住房安置房指标。原告认为该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应该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
二.被告观点
x市x区人民政府是市建北项目征拆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复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具有委托x市x区x街道办事处全权处理建北安置区住房安置指标的复查复核工作、作出《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的行政主体资格。
2011年的《购房确认单》中所确认的安置房指标不符合被答辩人拆迁时的客观情况和安置政策文件要求,答辩人有权行使行政优益权,依据原告拆迁时的客观情况和安置政策文件要求作出《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对原告的安置房指标予以核减。
本案中建设北路延长线拓宽改造工程于2009年启动建设,被拆迁村民安置区建设一直滞后,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原指挥部出具的部分购房确认单中所确认的安置房指标不符合拆迁时的客观事实和政策文件要求,若继续按原购房确认单履行会影响公共利益和拆迁安置目标的实现。
经复查并确认,原告不属于该项目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政策不能享受住房安置指标。故答辩人对原告的安置房指标予以核减,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出于国家行政管理需要,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表现,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答辩人通过《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对《购房确认单》作出变更是在保证原告的陈述、申辩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正当合法程序作出。答辩人审查核实了原告的户籍信息,向村委会核实了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上户走访调查,向原告本人核实了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及户籍和家庭人口变化情况。
在经过上述多次复查核实之后,答辩人依法向原告发出通知,说明其拆迁时的家庭真实情况,并告知了原告相关救济途径,在作出《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时也书面告知了原告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答辩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正当。
三.律师意见
2019年4月10日,x市x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x区x街道办事处全权处理建北安置区住房安置指标复查复核工作。2019年5月10日,x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作出《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被告具有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并作为委托人应当对被委托人所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主体责任。
2013年12月16日,启动对市建北项目征拆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全面清查,认定陈某某户2011年购房确认单6个指标数,按政策不能享受住房安置指标。2019年5月10日,x市x区人民政府委托x市x区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作出的《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实质上撤销了2011年对陈某某作出的购房确认单。
但对2011年购房确认单确认其有6个指标的依据和原因未予查明,由此导致陈某某户2011年购房确认单6个指标是基于对房屋征收补偿的补充而合理取得,还是其实施不当行为违法所得的基本事实不清,被告作出《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的依据尚不充分。
四.法院判决
2020年3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委托x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10日对原告陈某某作出的《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责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五.小结
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委托x市x区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对申请住房安置指标复查确认单》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该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情形,原告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未签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拆除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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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行政诉讼:双方已签署征收购房确认单,无充分理由不得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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