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诉讼,拆迁赔偿诉讼案件: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赔偿诉讼,拆迁赔偿诉讼案件
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就需针对行政赔偿事宜展开准备工作。
但具体哪些可以是行政机关需要赔偿的,哪些是得不到支持的,如果我们不了解,赔偿清单列起来就很困难,今天就跟您具体来讲一下。
首先,我们想了解行政赔偿都赔什么,就需要先搞清楚房屋征收补偿都包括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因此,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遭遇违法强拆,房屋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都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也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于被征收人的奖励、补贴等都属于国家赔偿法的直接损失范畴。
而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遭遇违法强拆的,赔偿的范围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差异不大。
除了基础的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外,如果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利息损失”,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确认违法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行政赔偿不等同于行政补偿,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室内物品及附着物造成损失,对于违法强拆行为扩大的其他财产损失的部分同样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且相关司法解释将该部分损失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如行政机关举证不能,法院可以根据生活习惯等进行酌定赔偿。
另外,因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侵害财产权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机关所承担之赔偿责任不应低于其因违法征收房屋应支付的补偿对价,否则,将使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获利,进而产生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征收的不利后果。
同时,作为被征收人,其对房屋被违法拆除并无任何过错,故其所获得之赔偿,不应少于同等情形之被征收人应获得之补偿。
被征收人因违法征收而获得之赔偿,应适当高于同等情形已签约之被征收人,以达到防止行政机关借违法行为获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体现对行政机关惩罚性之法律效果。
综上,违法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会参照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来确定补偿类别及补偿标准,以此为基础,考虑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原则,按照高于行政补偿的原则作出判决。
如果是没有合法征收批复文件的征收项目,法院应当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对于房屋征收补偿类别的原则性规定依法进行判决,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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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琴
来源:头条-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诉讼,我们能申请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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