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官司都是败诉吗,上海拆迁打官司: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上海拆迁官司都是败诉吗,上海拆迁打官司
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通常由承租人、共同居住人以及居住困难户享有。但如果当事人内部存在一定协议,签订所谓“家庭协议”,家庭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的约定呢?
一、律师观点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的妥协和让步。家庭成员对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照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通过会议纪要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法院应当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也就是说,如果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签了字的协议,要根据具体情况,即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
现实中,我也处理过不同的家庭协议的案件,这些家庭协议由于很多时候当事人没有很浓的法律意识,当时签订的时候,有部分在册户籍人员没有签字,当遇到动迁的时候,矛盾就来了,对于这些没有全体人员签字的家庭协议是够有效呢?对于这样的家庭协议,法官的意见不尽相同,也会根据签订协议时候的具体情形来进行判决是否有效;还有些家庭协议甚至约定的内容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将公房约定百年后继承,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因此这样的家庭协议当然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于家庭协议是体现家庭内部全体成员对征收利益的分配,因此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会尊重当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签订协议的真实情况来判决。可以说,每一个家庭协议后面有不同的故事,当遇到具体情形,还是需要咨询律师来判断。
本案的当事人沈阿姨找到我的时候,她们已经拿到钱款,但是却被兄弟姐妹给告了。作为被告的沈阿姨,她说当年为了将户口迁到动迁房,当时和爸爸以及哥哥签订了家庭协议,她的户口迁进去后放弃动迁钱款。为了这个事情,她一直处在巨大的忧虑之中。签订家庭协议之后,父亲的养老就落在了自己和家人身上,哥哥和妹妹几乎没怎么照顾父亲,当时在新冠疫情的时候,100岁高龄的父亲患了新冠,当时全上海都被封控,为了照顾爸爸,70多岁的老阿姨陪着父亲住进了全部是阳性的医院里。当时对新冠的认识还不足,大家都对新冠病人是谈虎色变,避而远之,自己当时去医院也是没办法,当时医院根本没有护工,老阿姨当时还是阴性,在阳性的一群人里照顾父亲。我听了阿姨的故事后,我说:“这个病对老人很不友好,当时因为没有经验,没有什么药物,当时很多老人感染后就去世了,你这是拿生命来和疾病共舞呢。 ” 沈阿姨说:“没办法啊,当时我父亲生病了,当时居委会说拉他去隔离,我不同意,我说我也要跟着一起去,父亲一个人去就完蛋了,就这样我和爸爸就上了救护车。”我听了沈阿姨的故事后,很同情她的遭遇,我和她说不要急,你把家庭协议给我看看,我看是否真实有效。在协议中我发现,这个协议并非完全有效,虽然协议中约定钱款给父亲、哥哥、外甥共有,沈阿姨户口迁入放弃动迁利益,三人内部约定没有区分份额,最关键的是协议中有一条条款约定了“动迁之后钱款归老父亲买房。”在本案中, 沈阿姨的外甥要求按照家庭协议来分割财产,要分割三分之二的钱款。很明显,假如家庭协议有效,对我们很不利,沈阿姨冒着生命危险照顾父亲的善举以及在父亲身体不便时照顾其饮食起居的行为将一无所获,有失公允。
这个家庭协议是否有效就成为这个案子突破的关键点。本案的关键人物老父亲在动迁后,领款前就去世了,我们认为没有真正触发这个协议的生效要件,因此这个协议实际上没有生效。经过综合分析后,我发现这个案子在世的户籍在册人员都不是同住人,要么享受福利分房,要么户口迁进来没住过一年以上,这意味着所有的动迁钱款将给老父亲获得,但是老父亲在前两年就去世了,因此这笔动迁钱款就成为了遗产。沈阿姨听了我的分析之后,脸色开始轻松,她说自己有一份父亲的遗嘱,父亲和她约定,她负责照顾父亲的饮食起居和百年后的安葬,父亲将所有的动迁钱款都给她继承。
在庭审中,我们提交了沈阿姨照顾父亲的所有证据和遗嘱,要求获得全部动迁款,法官认为本案是共有纠纷,对于遗嘱的问题应另案起诉。判决书下来后,案子在我们的把控的范围之内,法官没有按照家庭协议来分割动迁款,而是认为所有人员不是同住人,并且内部没有约定份额,将所有钱款给了去世的老父亲获得。这个结果是我们想要的结果,有了第一步,我们就可以根据遗嘱来要求继承了,下面就是案件的一个简单介绍:
在本案中,沈某2户籍迁入之前,与父亲沈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若遇征收,全部动迁利益归沈某某、沈某1、小沈祖孙三人享有,仅有沈某2、沈某某签字确认。法院认为协议书的内容中并未对“甲方三人”之间的份额区分有明确约定,故原告是否可得补偿利益以前述同住人认定情况确定,将钱判决给了沈某某一人。现沈某某已过世,就其名下所得补偿利益的继承,因继承人间对沈某2所称遗嘱存在较大争议,且当事人陈述另有其他遗产,故可由当事人另行一并解决。
二、案情简介
沈某3(1996 年过世)、沈某1(2015 年12 月过世)、沈某2、沈某4系沈某某的四名子女。史某某与沈某1系夫妻关系,小沈系二人之子。邱某某系沈某2之子,王某1、王某2系沈某3之子女。
系争房屋是沈某某承租的公房,沈某某在案涉系争房屋长期居住直至征收。2021 年9 月8 日,案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户籍在册人员为沈某某、史某某、小沈、沈某2、邱某某五人。
2021 年10月24 日, 该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3,974,006.3元。
史某某与沈某1在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路某房屋结婚居住,该房屋原承租户名沈某某。
1995 年6 月,史某某一家获套配本市罗秀新村房屋,受配人员为史某某(承租人)、沈某1、小沈及殷壁华四人。史某某一家之后即搬至罗秀新村居住。小沈户籍于1995 年11月自复兴中路房屋迁入案涉房屋。史某某户籍于2011 年自罗秀新村房屋迁入。
沈某2婚后搬至夫家居住。1986 年其夫家西康路房屋老房改造,其一家受配本市常德路房屋。2016 年,沈某2与其夫协议离婚,沈某2自愿放弃房产。离婚后沈某2仍居住原住所。沈某2、邱某某户籍分别于2006 年、2018 年迁入案涉房屋。
沈某2户籍迁入之前,其与沈某某签订《协议书》,大致内容为约定若遇征收案涉房屋全部动迁利益归沈某某、沈某1、小沈三人享有,沈某2、沈某某签字确认。
原告小沈、史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原告获得复兴中路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由被告沈某2、邱某某向二原告支付2,980,504.73 元。原告方认为,协议书系关于案涉房屋动迁利益分配的家庭内部协议,对家庭成员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沈某1、小沈父子虽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但该协议书由原告一家保管,原告方认可该协议,故原告方未签字不影响协议效力。根据协议书,原告应获得动迁利益的2/3,剩余1/3 作为沈某某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进行法定继承。其中,沈某3、沈某1应继承份额由各自子女代位继承。
被告沈某2、邱某某辩称,家庭协议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案涉房屋征收后保障沈某某购房,而非对动迁利益进行分配,因沈某某征收后并未购房且已过世,被告认为该份家庭协议并未生效,本案征收补偿利益仍应按照同住人条件分配。沈某2于1977 年结婚,男方家庭承租的西康路公房老房改造,受配了常德路房屋,受配人员为沈某2一家三口,后该房屋购买为售后公房,但产权人只登记在沈某2前夫一人名下,也未使用过沈某2的工龄优惠,故沈某2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另,沈某某生前立有遗嘱,由沈某2负责为其养老送终,其名下遗产全部赠送给沈某2,故本案征收补偿利益应归沈某2所有。
被告沈某4辩称,史某某夫妇结婚后居住复兴中路房屋,只在复兴中路房屋吃饭。其和沈某2二人各轮流一星期照顾沈某某。其认可协议书的内容和效力,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中三分之二属于原告,三分之一系沈某某的遗产,因沈某4生前对沈某某尽了较多的照顾和赡养义务,应多分,本案中沈某4应得六分之一的征收补偿利益。
被告王某1辩称,王某1从未居住过案涉房屋,对于其他各方的居住情况并不知情。不认可家庭协议已生效,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沈某某一人所有,其余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审理中,被告沈某2提交《遗产赠送协议》,主张系沈某某遗嘱,其余沈某某继承人均持异议。
法院判决征收补偿款3,974,006.30 元,由被告邱某某得30,000 元,其余3,944,006.30元为被继承人沈某某名下遗产。
三、法律分析
史某某、沈某2均有受配房屋享受福利分房情形,小沈、邱某某则均不满足成年后居住一年以上情形,故四人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按公房承租人、同住人身份所进行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所有利益除邱某某因其残疾而申请得的30,000 元补贴外,均归承租人沈某某所有。原告方主张其依据家庭协议可得三分之二利益的意见,鉴于协议书的内容中并未对“甲方三人”之间的份额区分有明确约定,故本院难以采纳原告意见,原告是否可得补偿利益以前述同住人认定情况确定。现沈某某已过世,就其名下所得补偿利益的继承,因继承人间对沈某2所称遗嘱存在较大争议,且当事人陈述另有其他遗产,故可由当事人另行一并解决,本案不宜合并处理。
案例来源:(2023)沪0101 民初279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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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方梦仪
来源:头条-上海法院胜诉案例:家庭协议约定不生效由老爷叔获得全部征收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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