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成立的“指挥部”违法强拆,法律责任谁该担,政府临时组建的指挥部: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简介:改造指挥部清除?区政府担责】
家住中原地区某市的张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从村里分得一处承包地。当地政府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张先生的土地。
2015年10月,区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发布公告,内容大致为,过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将按有关法规强制清除。
因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张先生并未办理结算手续。2017年4月,张先生发现自己承包地里的附属物被强制清除,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涉案地块系国有土地性质且已挂牌出让,不是张先生所主张的承包地。而针对张先生的涉案土地,区政府并未做出过拆除的行政决定,拆除行为与其无关。
原告一方则提出,本人系本村村民,依法享有村民权益,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也可证实其分得了承包地。
另外,虽然涉案土地的附属物根据公告可推定系改造工作指挥部实施的清理,但该指挥部是区政府成立的一个临时机构,区政府应当对该临时机构作出的行为负责。
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判决确认区政府清除张先生承包地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律师普法:临时机构不能独立担责】
1. 临时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本案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所作的公告可知,涉案土地在强制清理范围之内,且其明确写明“过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将按有关法规强制清除”。
因此,涉案土地附属物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清除,被征收人又无法提供清除附属物具体行为人的直接证据。
同时,区政府也不能举证证明清除地上附属物的另有其人。此时结合公告内容,推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实施了涉案清除行为并无不当。
而指挥部未经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职权和主体资格,其强制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因此,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的行政机关即区政府承担。
2. 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临时机构,若以临时机构自己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样是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一般由县一级的住建委(局)或者名为“征收办”的常设机构担当。
此时,在提起行政诉讼时究竟是告房屋征收部门还是告区县政府,需要由专业律师根据具体个案情况和不同地域的规定进行分析研判,被征收人切勿盲目提起诉讼,以免在立案受理阶段耽误过多的时间。
最后,圣运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主要是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它既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超越行政职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当遇到类似临时机构实施的违法强拆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承担。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王如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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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临时成立的“指挥部”违法强拆,法律责任谁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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