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病房窗户无防护网患者跳楼身亡,属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朱某某因肺结核合并抑郁症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期间朱某某从病房四楼窗户跳下身亡。经审理认为,被告接收患者朱某某入院治疗时,已经诊断其患有抑郁症,鉴于患者抑郁症发作的特殊性,但被告却将患者安排在位于四楼的普通病房,且病房所在的四楼窗户没有安防护网,其行为构成失职,对患者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服务。应酌定被告承担70%责任为宜,赔偿51187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抑郁症,防护网,自杀,注意义务
一.基本案情
朱某某因身体不适于2018年6月4日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救治,安排在内四科四楼病房,朱某某病情诊断为:1.肺结核;2.抑郁症。2018年6月7日晚20时许,朱某某从病房四楼窗户跳下身亡。另查明,患者朱某某入住的病房楼窗户无防护网,存在安全隐患。
二.医方观点
从录像上看,死者跳下去没有犹豫,自己站在凳子上跳下去,对死者的家属表示同情和理解;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受害人本人死亡原因是自杀,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受害人本人,而不是医院。
根据医院入院病历和实际形成情况看,当时受害人住在传染科,从护理等级上看受害人是二级护理,定期巡视(二个小时巡视一次),不是全程监控,医院也不可能24小时有人跟着她,所以医院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所在楼是传染科住院楼,消防是合格的,窗户没有安防盗窗是因为消防部门不让安装,所以医院在医疗设施和医疗设备上没有缺陷。事发时听说受害人家属下楼打水去了。凭现有的材料向医院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医院不承担责任。
三.律师意见
被告接收患者朱某某入院治疗时,已经诊断其患有抑郁症,鉴于患者抑郁症发作的特殊性,被告应当对患者尽到与普通病区患者不同的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对患者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服务,但被告却将患者安排在位于四楼的普通病房,且病房所在的四楼窗户没有安防护网,其行为构成失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被告提供的长期医嘱记录单上看,被告最后给朱某某进行常规护理时间是2018年6月7日下午16:34分,而患者跳楼时间为20时许,恰恰说明,医院护理的时间与事发时间远远超过两个小时以上,所以根据卫生部综合医院指导原则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二级护理患者,每两小时护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被告的医嘱不能证明其尽到护理义务。
被告对患者死亡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的朱某某自行跳楼身亡,其自身及其家属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案情,应酌定被告承担70%责任为宜。朱某某的死亡,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严重痛苦和创伤,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应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为宜。
四.法院判决
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4718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小结
朱某某于2018年6月4日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入院就诊,被告对原告以“肺结核”,“肾功能不全”,进行治疗。在入院治疗期间,被告明知朱某某患有自杀倾向的“抑郁症”,但其却没有做任何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导致朱某某在患病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7日晚八点零五分在医院的四楼坠楼身亡。事后原告强忍巨大的悲痛,妥善处理朱某某的安葬事宜,但事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却屡次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诉讼:病情危重转至ICU途中电梯故障,致患者死于心脏骤停。2.医疗纠纷:放置宫内节育器异位致小肠穿孔,需全麻下行修补术治疗。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诉讼:未尽风险防范义务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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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临律-医疗纠纷:病房窗户无防护网患者跳楼身亡,属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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