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下巨额拆迁补偿协议转眼被控诈骗这种风险你需要规避!,拆迁协议陷阱: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诈骗成立的关键】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据此可知,“诈骗”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严格来讲,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触犯上述两罪名的风险不大。
其原因主要在于补偿依据主要来源于征收方依法开展的调查登记和委托的专业评估,被征收人基本上处于消极、被动等待补偿结果的地位,其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空间着实有限。
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征收方、开发商都是身经百战的拆迁“老手”,可谓见多识广、经验丰富,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在对政策法规的熟识程度、事实情况的调查核实等方面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
而被征收人很可能一辈子只能碰到这一次拆迁,其希冀平稳获取补偿安置是大概率的想法,敢于“诈骗”政府或者开发商的无疑少之又少。
这样一分析大家便不难理解,这类“先付款,后控告”的操作通常很难成立,系个别不法开发商为最大限度控制补偿成本所使出的阴招。
【应对之策:做好5件事,合理规避刑事责任陷阱】
面对不法开发商故意给被拆迁人设置的此类陷阱,大家绝不能蒙着眼睛往下跳,而要采取有力举措规避这样的风险。
其一,查清所涉项目性质,尽量不与开发商等民事主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于合法的征收项目而言,签约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区县住建委、征收拆迁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次也应当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面来与我们签约。
相对来说,这类与行政主体签订的行政协议相对较为规范,恶意控告被征收人诈骗的风险也相对较低。
反之,与开发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从性质上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在约定条款上更容易出现各种瑕疵、错漏(有些是故意为之,被拆迁人防不胜防),履行中面临被“反咬一口”的风险也会更大。
简言之,对于征收性质的项目,被征收人有理由拒绝与开发商签约,而要求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其二,确保在征收拆迁中提供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等一切书面材料真实可靠,切勿认可来源不明的权利凭证或者书面材料。
其三,切勿心存贪欲而与拆迁方签订调查登记、专业评估范围外的补偿协议。在一些个案中,被征收人对于虚构土地、房屋面积等事实是明知的,但其可能禁不住利益的诱惑而尝试铤而走险。这种做法自然是要不得的。
其四,对所签协议内容要仔细审查并留存,感到风险不可控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掌眼把关。签了什么自己并不知道,只是别人让签在哪儿就签在哪儿,这种情形无疑是危险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决杜绝。
其五,对于补偿条件确实不满的,要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等程序明示自己“依法救济权利”的意图,对方意识到这点自然会放弃“挖坑设陷阱”的念头,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是一种法治力量的彰显。
圣运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报案、控告的权利掌握在拆迁方、开发商的手里,无论其控告是否符合事实,我们都必须提高警惕、积极应对。一旦因签约、领取补偿款而面临刑事责任的指控,被拆迁人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有力辩护,避免因拆迁补偿而遭遇牢狱之灾。这方面的惨痛教训可谓比比皆是,被征收人一定要自己上心,不让极个别开发商、拆迁方的阴谋得逞。(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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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头条-刚签下巨额拆迁补偿协议转眼被控诈骗这种风险你需要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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