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对土地承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政府逾期未予答复属行政不作为: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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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对土地承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政府逾期未予答复属行政不作为,【基本案情】2019年10月15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五原告土地一轮承包的全部(档案)材料及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审批手续材料,土地收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15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五原告土地一轮承包的全部(档案)材料及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审批手续材料,土地收回材料等。被告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信息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未予公开,亦未予答复。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违法,并要求被告予以书面答复。
【原告意见】要求确认被告超期不履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限期答复。
【被告意见】一、1997年土地调整属于国家政策,不属于行政行为并且土地调整台账由各村保管,答辩人没有保管义务。二、被答辩人起诉时间超过了法律最长保护期20年,应当驳回起诉。三、1997年国家没有出台政府信息法律法规,1997年的行为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综上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诉,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庭审意见】被告做为原告身份信息所在地行政机关,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作出是否属于其公开信息,作出书面答复。被告逾期未予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对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应公开的信息,作出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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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诉讼:对土地承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政府逾期未予答复属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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