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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违法拆迁时,被强制带离现场引起高血压病,该怎么维护权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时间: | 编辑:圣运律师 | 浏览:45
摘要:圣运律师:违法拆迁时,被强制带离现场引起高血压病,该怎么维护权益,未将房屋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并进行评估,未就房屋拆迁补偿进行协商,未发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强拆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强拆房屋并强制带离强拆现场,后在拆迁办临时办公室

  未将房屋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并进行评估,未就房屋拆迁补偿进行协商,未发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强拆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强拆房屋并强制带离强拆现场,后在拆迁办临时办公室突发高血压病。下面圣运律师就与大家一起看看这则案件

  2016年,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圣运片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圣运区域土地及房屋拟征收范围的通告》。2017年3月,征收方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关于征求<某县某村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2017年5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土地征收的通告》。

  2017年7月,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园艺场的土地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同日,征收方发布了房屋征收的公告及附件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紧接着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又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公告,并委托评估公司对园艺站进行评估。

  但是,2017年11月、12月,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园艺站发出《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限园艺站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职工拆除并搬离,届时将组织人员进行拆除。2018年2月,征收方组织人员在拆除艺园站时,将杨先生在2008年前后建的国艺场国有土地上筹资自建的34平方米房屋一并给强制拆除,屋内尚未搬出的财产被毁损。被拆除前,杨先生被强制带离现场,并在拆迁办临时办公室突发高血压病入院治疗。随后,杨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等下诉讼。

  杨先生认为,征收方在拆迁过程中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同时强制拆除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该拆迁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而且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征收方并未尊重被征收人,而是私自决定了评估机构,侵害了其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所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认为,杨先生在园艺场国有土地上筹资自建房屋的行为虽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缺乏合理性,但是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认定之前,其自建房屋已实际居住使用多年,应为个人财产。杨先生房屋被强拆并非因违法建筑,而是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给强拆的。

  再者,对园艺场进行摸底登记时,在未将杨先生房屋纳入补偿范围内并进行评估,未与杨先生就补偿进行协商,未向杨先生作出补偿决定及强拆决定,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违反了有关规定。因此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园艺场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园艺场主管部门达成共识后强拆的,所以,该拆除程序合法,没有其拆除杨先生房屋的事实,也不存在强制拆迁行为。再者,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的高血压病是什么原因引发的,原审法院推定杨先生是被征收方“强制带离现场”并导致高血压病突发不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法基本原则。所以,请求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就认为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没有依据,而且在没有与杨先生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拆了其房屋,既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也不符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所以,一审判决确认强拆杨先生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征收方只有在对被征收人完成了补偿决定工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获得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征收方是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的。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方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被征收人可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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