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事务所: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无权擅自做的两件事儿,农村拆迁不合理请律师打官司能告赢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我们总能见村委会的身影。关于村委会,想必每一位农村村民都非常的熟悉,无论是村里或是自家家里遇到什么情况(关乎切身利益的事),肯定第一时间都会先向村委会反映,并由村委会出面解决问题。所以,在老百姓的眼中,村委会有着很大的权力。
但其实,村委会的权力仅限于管理本村村里的事务,包括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村民所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解决村里村民与邻居之间发生的一切纠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补贴的发放,搞好村里的公共事业建设等工作。
简而言之就是,村委会只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村村集体内的相关事关,并没有权力去直接决定具体的事务,尤其是与老百姓切身利利息息相关的一些事情。
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委会的权力已经大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在征地拆迁中,有的村委会总是以各种理由擅自启动土地征收工作,总是替农民老百姓做主,在未经被征地农民的同意下,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或是代表相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谈具体的补偿事宜,甚至是直接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经村民代表同意,不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首先,圣运律师在这里要明确的是,土地征收工作可不是谁想启动就能启动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实施土地征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只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获得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开展组织实施具体的土地征收工作。换话句说就是,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启动征收程序,村委会、镇政府或是其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无权自行启动征收工作。
而且,相关的补偿安置工作也是直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落实,并非是由村委会、街道办、镇政府牵头落实具体的补偿工作。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遇到村委会以各种名目自行启动征地拆迁相关工作,或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在被征地农民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配合(协助)相关部门,未经过被征地农民的同意,就模仿被征地农民的字迹,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那么,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被村委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再来说说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补偿,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土地补偿费是先发放至村委会的账户上,然后再由村委会将绝大部分的补偿通过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但是村委会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一般情况下需要先经过村民的同意,只有经过了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其才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发放土地补偿费,如果没有经过多数村民的同意,村委会就直接依据自己制定的该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发放土地补偿费等,那村委会的行为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还规定了,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也就是说,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其是属于村民会议决定的事务,村委会或是村干部个人说了不算,村委会在制定好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后,需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在经过了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或是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后,该分配方案才可以正式实施。
实践中,倘若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就是拒绝公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并且就该分配方案拒绝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是擅自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等,那么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或是向中央督导、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如果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未就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处理等,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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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临律-圣运律师事务所: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无权擅自做的两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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