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6年的征地拆迁实践中,无证房拆迁问题一直是矛盾高发区。一些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常将无证房屋直接认定为“违建”,实施“以拆违代拆迁”。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往往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此时,行政机关还能否再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能否同时通过补偿和赔偿两条途径寻求救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由本所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件,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救济路径。
甘肃省某市的许女士(化名)系当地村民。其在承包的耕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经营农家乐。2013年,当地行政机关对该地块进行征收。2017年4月28日,镇政府以该房屋未办理建设手续为由,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
许女士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此后,许女士于2019年另行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房屋、物品等损失,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与此同时,许女士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经行政复议责令后,行政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
● 认定案涉房屋属擅自占用耕地的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 对承包的2.436亩耕地,按66,700元/亩标准核算补偿款162,481.2元,打入村集体账户。
许女士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尤其是“违建不予补偿”的认定),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许女士已就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再通过安置补偿程序寻求弥补,其起诉“无诉的利益”,裁定驳回起诉。许女士不服,提起上诉。面对法院“二选一”的观点,许女士不禁要问:赔偿和补偿真的只能选一个吗?补偿决定里说我的房子是“违建”,我难道不能告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本案事实,梳理了3个2026年征地拆迁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 已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能否再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可以,两者并不互相排斥。
国家赔偿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系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国家补偿由合法行为所引起,是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两者虽然都是国家责任的范畴,但引起损害的原因不同,法律依据和程序也不同。本案中,许女士的房屋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拆,她既有权就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行政赔偿,也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在征收范围内对其合法财产权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尤其是补偿决定中对“违建”的认定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补偿决定第一项“认定上诉人的房屋等附着物属于违法建筑物,对上诉人在该房屋等附属物上享有的权利义务造成不利影响”,许女士对此提起诉讼具有独立的诉的利益,一审以“无诉的利益”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2. 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决定中认定“无证房”为违建不予补偿,被征收人能否单独起诉该认定?——可以,该认定具有独立的可诉性。
“违建”认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即使被征收人已经另行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也不妨碍其就补偿决定中关于“违建”的认定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赔偿诉讼解决的是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问题,而补偿决定中的“违建”认定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圣运律师提示,两者解决的是不同法律问题,可以并行。
3. 被征收人在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两条路径中如何选择?——可以同时启动,但最终不能重复获利。
实践中,被征收人既可以对违法强拆行为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两条路径的归责原则、计算标准和赔偿项目有所不同。通常,行政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合法征收补偿标准。但如果被征收人通过行政赔偿已经获得了全部损失填补,就不能再通过行政补偿重复获得同一笔款项。反之,如果赔偿程序尚未终结,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同时推进补偿程序,尤其是对“违建”认定等影响基础权利的决定提起诉讼,以固定证据和事实,为后续的赔偿计算提供依据。
1. 判决核心内容
本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裁定:
● 撤销一审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
● 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第一项认定许女士的房屋为违法建筑物,对该房屋上享有的权利义务造成不利影响,许女士诉请撤销该决定具有诉的利益,一审法院认定其无诉的利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 本案意义
本案确立了以下重要规则:已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不妨碍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决定(尤其是其中对“违建”的认定)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救济目的,被征收人有权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圣运律师介绍,这一裁定为大量因“以拆违代拆迁”而陷入维权困境的被征收人,提供了清晰的双线救济路径——赔偿程序解决“赔多少”,补偿程序解决“该不该补、是不是违建”。
针对2026年在征地拆迁中遭遇违法强拆且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被征收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
① 赔偿和补偿可以“两条腿走路”:不要因为已经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就放弃对征收补偿决定(尤其是“违建”认定)的起诉。补偿决定中对“违建”的认定,直接影响你是否属于补偿对象,具有独立的可诉性。应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② 赔偿程序未终局,补偿程序仍有意义:如果赔偿案件尚在审理中,通过补偿程序获得一份对“违建”认定的否定判决,可以为赔偿案件提供有力依据,提高赔偿标准。两者可以相互配合,而非相互排斥。
③ 注意“重复获利”问题:虽然两条路径可以并行,但最终法院不会支持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在诉讼策略上,可以优先推进赔偿程序,同时以补偿决定为靶子,争取确认房屋并非“违建”,为赔偿计算奠定基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案件代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无证房拆迁、“以拆违代拆迁”确认违法、行政赔偿与征收补偿决定交叉诉讼等复杂案件,能够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与权利救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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