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6年的征地拆迁实践中,被征收人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公告、勘测定界图、征地批文、安置补偿方案等关键文件。然而,一些行政机关虽然作出了答复,但提供的信息与申请的地块不一致,或者用宅基地调查结果代替承包地调查结果,使被征收人无法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典型案件,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救济路径。
四川省成都市某区的姚女士(化名)系当地村民,在该区某村6组拥有承包地。因承包地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她于2023年1月向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五大类信息:
● 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包括勘测定界图、一书四方案、土地利用规划图、征地红线图等)
● 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 对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
● 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的证明材料(征收红线图)
● 承包地的土地性质以及土地性质变更时间
该局于2023年3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提供了部分信息。然而,姚女士发现:
● 该局提供的勘测定界图、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涉及的地块名称均为“沙河源街道友联村”,而她申请的地块是“洞子口乡友联村”。行政机关未证明两者为同一位置。
● 她申请公开的是对承包地的调查结果,但行政机关提供的却是对宅基地的《城乡一体化征地拆迁农户调查登记表》,两者明显不同。
● 行政机关对“土地性质及变更时间”的申请,以“属于咨询事项”为由不予公开。
姚女士认为该答复内容不准确、不完整,遂申请行政复议。面对行政机关“答非所问”的答复,姚女士不禁要问: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与申请的地块名称不一致,算不算正确答复?承包地和宅基地能混为一谈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本案事实,梳理了3个2026年征地拆迁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 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与申请地块名称不一致,是否合法?——不合法,行政机关应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中,姚女士申请公开的地块为“洞子口乡友联村”,而行政机关提供的征地公告、勘测定界图等材料均显示为“沙河源街道友联村”。行政机关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两者为同一位置,也未作出任何说明。复议机关明确指出,这不符合“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圣运律师提示,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与申请地块准确对应的信息。
2. 申请公开承包地调查结果,行政机关提供宅基地调查结果,是否合法?——不合法,两者不具有同一性。
承包地和宅基地在土地性质、权属、补偿标准上均有明显区别。姚女士申请的是对承包地的调查结果(涉及青苗补偿、土地补偿费等),而行政机关提供的却是对宅基地的《城乡一体化征地拆迁农户调查登记表》(涉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复议机关认定,两者不具有同一性,行政机关未经指导或释明,径行以宅基地调查结果替代承包地调查结果,违反了准确公开的要求。拆迁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不能“答非所问”,被征收人有权要求针对申请内容作出答复。
3. 行政机关以“属于咨询事项”为由不公开土地性质及变更时间,是否合法?——不合法,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土地性质以及土地性质变更时间”是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客观记录,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而非单纯的咨询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检索是否存在相关信息,如果存在,应依法公开;如果不存在,应告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简单以“咨询事项”为由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 判决核心内容
本案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后作出决定:
● 撤销被申请人(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复议机关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所涉地块名称与申请地块不一致,且未证明两者为同一位置;将宅基地调查结果代替承包地调查结果,明显不具有同一性,不符合“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
2. 本案意义
本案明确了两项重要规则:第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地块名称、位置等关键信息应与申请内容一致;第二,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调查结果不能混为一谈,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信息替代申请人所需信息。据圣运律师介绍,这一判决有力地保障了被征收人获取准确、对应信息的权利,防止行政机关以“已公开”为名行“不准确公开”之实。
针对2026年在征地拆迁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被征收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
① 逐项核对答复内容,发现不准确及时维权:收到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后,应逐项核对:申请的地块名称、位置是否与答复一致;答复的项目是否与申请的项目对应(如承包地vs宅基地)。如果发现“答非所问”或信息不准确,应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② 行政机关不得以“咨询事项”为由拒绝公开客观信息:如果申请的是土地性质、变更时间、批准文号等客观存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能以“咨询事项”为由不予公开。收到此类答复后,可以依法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该答复违法。
③ 保留申请材料和答复原件: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时务必使用EMS,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行政机关的答复(包括提供的信息材料)要妥善保管,这些都是证明行政机关“公开不准确”的关键证据。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案件代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程序性维权事务,能够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与权利救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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