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6年的征地拆迁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因与被征收人长期协商不成,拖延多年才作出补偿决定,却仍沿用多年前的评估报告和补偿标准,导致安置补偿金额严重偏离市场行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由本所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件,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救济路径。
贵州省遵义市的肖先生、王女士(均为化名)系夫妻,在当地经营一家香菇种植基地,拥有承包地及租赁地共6.81亩,并建有厂房、大棚、办公楼等设施。因“阁老坝1300万吨货运场拆迁户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该种植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4年,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香菇基地进行了价格鉴定,结论为429,993元(后经公证等程序,补偿决定中金额调整为858,771.10元)。此后,双方就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漏项较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2022年3月,肖先生夫妇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补偿决定。2022年11月,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金额为858,771.10元,依据仍是2014年的评估报告及2013年的补偿安置方案。
肖先生夫妇认为,该补偿决定无法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并按4,915,022.94元(后变更)的标准重新补偿。
面对一份用了8年前评估报告的补偿决定,肖先生夫妇不禁要问:行政机关拖延多年才作出补偿,却仍按当年的价格算账,这样公平吗?停产停业损失该不该赔?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结合本案事实,梳理了3个2026年征地拆迁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 行政机关拖延多年才作出补偿决定,能否仍用多年前的评估报告?——不能,必须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否则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企业拆迁律师指出,如果评估报告作出之日与补偿决定作出之日相距过远,期间物价上涨、市场行情波动,再以旧评估报告为依据,必然导致补偿金额严重偏离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违反公平补偿原则。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评估报告于2014年作出,补偿决定于2022年底作出,行政机关“未能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并指出行政机关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物价上涨等风险。
2.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中的项目、数量、单价有异议,法院如何审查?——法院会逐项审查,对事实不清的部分要求重新核实。
在补偿诉讼中,法院会对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案中,法院发现补偿决定存在多项事实不清的问题:
● 菌孢的单价:原告主张9元/个,被告主张3.6元/个,需要进一步核实。
● 简易棚面积:是5.85平方米还是6.4平方米,尚需核实。
● 厂房、钢架棚、水管、水池等多项补偿内容的数量、金额核算存在问题。
● 停产停业损失是否应予支持,需综合考量。
由于上述问题,法院认定补偿决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
3. 停产停业损失在经营性用地征收中是否应当补偿?——应当补偿,属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虽然该条例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但在集体土地上经营性用地的征收中,参照该原则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成为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本案中,香菇种植基地实际进行生产经营,法院明确指出“停产停业损失及其他补偿项目是否应予支持,需综合全案实际考量”,为原告后续主张该项补偿留下了空间。
1. 判决核心内容
本案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 撤销被告(当地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 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能因与被征收人长期协商不成而怠于履行补偿职责,拖延多年后仍用旧标准评估,应当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补偿金额应按补偿时点的标准确定,或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市场波动等因素,在原有基础上上浮。
2. 本案意义
本案确立了经营性用地征收补偿的两项重要原则:第一,补偿决定的评估时点不能过于陈旧,行政机关拖延作出补偿决定的,应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按补偿时点的标准重新评估;第二,停产停业损失是经营性用地征收中应当补偿的法定项目,行政机关不得以“方案未列”为由一概拒绝。据圣运律师介绍,该判决有力地保障了被征收经营主体的依法补偿权益。
针对2026年在经营性用地(如工厂、养殖场、种植基地)征收中遭遇补偿过低或拖延补偿的被征收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
① 拒绝不合理的陈旧评估报告:如果行政机关以多年前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补偿决定,且期间物价、市场行情已发生较大变化,可以主张该决定违反公平补偿原则,要求按补偿决定作出时点的市场价格重新评估。
② 积极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对于实际经营的企业、养殖场、种植基地等,在征收补偿中应明确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补偿决定中遗漏该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③ 协商不成,及时申请履职:如果行政机关长期拖延不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后(如协商一两年无果)主动向行政机关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其限期履职。如行政机关逾期不作答或不作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推动补偿程序启动。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案件代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经营性用地(香菇种植、养殖场、工厂等)征收补偿纠纷,能够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与权利救济指导。
若您在2026年正面临安置补偿标准过低或类似征地拆迁法律困境,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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