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6年的征地拆迁实践中,被征收人的鱼塘、水库等养殖水面被部分纳入征收红线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行政机关以“大部分面积不在征收范围”“需整体征收方可实施”为由,干脆对红线内的部分也不予征收、不予补偿,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典型案件,为您解析此类情形下如何通过拆迁维权律师的专业帮助,争取依法补偿。
辽宁省沈阳市的刘先生(化名)系当地某村村民。自1988年起,他先后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经营两处鱼池及附属设施,并自投资金修建了一座小水库。多年来,鱼池成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2011年至2012年,当地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对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刘先生的两处鱼池中,经测量有238.85平方米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然而,行政机关并未对该部分鱼池实施征收,也未给予任何补偿,反而要求刘先生自行腾退。
● 2022年7月,行政机关首次作出《不予安置补偿决定书》。刘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该决定,责令重作。
● 2022年12月,行政机关再次作出《不予安置补偿决定书》,理由为:涉案鱼池仅238.85平方米在征收范围内,因需整体征收才能实施,故未对这部分实施征收;同时,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刘先生对鱼池已不再享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 刘先生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面对行政机关“部分在红线内也不征”的结论,刘先生不禁要问:征收红线划定了多少,就应该补偿多少,行政机关能以“需整体征收”为由完全不征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结合本案事实,梳理了3个2026年征地拆迁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 征收范围内部分鱼池,行政机关可以因“大部分不在红线”而完全不征收吗?——不能,征收范围内的部分应当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公告确定的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即属于征收对象。行政机关不能以“需整体征收方可实施”为由,对红线内的部分也放弃征收。本案中,复议机关明确指出,238.85平方米的鱼塘并非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属性,对这部分予以征收并不必然使鱼塘整体丧失使用价值。行政机关“需整体征收”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圣运律师认为,只要土地或地上物部分落入征收红线,行政机关就有义务对该部分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2. 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鱼塘不再享有使用收益权利,行政机关能否据此不补偿地上物?——不能免除对地上物实际损失的核查义务。
即使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刘先生应向村委会返还鱼塘,但这并不意味着鱼塘内的附属设施、自建水库、鱼苗等地上物就完全没有补偿价值。行政机关作为征收补偿的法定主体,仍有义务对征收红线内的地上物进行实地勘验,查明是否存在合法投入、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本案中,复议机关指出,行政机关据以不予补偿的“生效判决”等理由,在第一次复议时已全部提交,无新的证据及主张,相关基础问题(如地上物损失)仍然存在,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补偿。
3. 被征收人面对“不予补偿决定”应如何维权?——申请行政复议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之一。
当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时,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刘先生连续两次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均撤销了不予补偿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作。拆迁维权律师指出,行政复议具有程序相对快捷、成本较低的优势,尤其适用于行政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如果复议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
1. 判决核心内容
本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后作出决定:
● 撤销被申请人(当地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安置补偿决定书》。
●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机关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对238.85平方米鱼池需整体征收”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且据以不予补偿的生效判决等理由在上一轮复议中已被指出不足,本次仍无新证据,相关基础问题仍然存在。因此,不予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本案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第一,行政机关不能以“征收部分面积过小”或“需整体征收”为由,逃避对红线内部分土地的征收补偿义务;第二,即使法院判决认定使用权丧失,行政机关仍应对地上物的实际投入和损失进行核查,不能一概不予补偿。据圣运律师介绍,本案为大量涉及鱼塘、水库等部分被征收的案件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
针对2026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遭遇“部分征收”纠纷的被征收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
① 保留承包合同及投入证据:从承包之日起,务必妥善保管承包合同、缴费凭证、自建设施的付款单据、购买鱼苗的发票、经营流水等。这些是证明你合法占有、实际投入的关键证据,一旦发生补偿争议,能够有效支持你的主张。
② 关注征收红线图,核实自家土地是否“部分落入”: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及时获取征收红线图,比对自家土地、鱼塘、房屋是否部分位于红线内。只要有部分落入,就有权要求对该部分进行征收补偿,行政机关不得以“面积小”或“需整体”为由拒绝。
③ 收到“不予补偿决定”立即复议: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补偿或不予安置的决定后,务必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可以全面审查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如果事实不清或理由不成立,将撤销决定并责令重作。这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手段。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案件代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中鱼塘、林地、养殖水面等特殊类型财产的补偿纠纷,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维权事务,能够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与权利救济指导。
若您在2026年正面临征收补偿被无理拒绝或类似征地拆迁法律困境,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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