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招商引资2025,鄂州市人才强企生活补贴,一、主要任务 为我市企业引进一大批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大学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人才和以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引才方式 1.集中
一、主要任务
为我市企业引进一大批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大学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人才和以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引才方式
1.集中引才。每年5月份前,各企业根据“人才强企工程”划定的人才范围以及实际需求,向市委人才办提交引才需求,市委人才办会同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梳理汇总企业引才需求,研究制定线上或线下年度招聘总体方案,对外发布《鄂州市企业年度引才职位目录》,组织有关企业前往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招聘活动。
2.动态引才。企业根据需求,可实时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提交引才计划,协商共同开展引才工作;也可通过其他渠道引才或自行引才,但需提前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报备,以方便后续人才补贴审核和发放。
3.智慧引才。开发建设鄂州市人才发展服务智慧平台。通过平台,人才发布到鄂州求职意向,企业发布求才意向,当求职意向与求才意向智能匹配一致或基本一致时,自动提醒双方对接。
三、引才奖励及减免
1.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机构、商会、协会、专家、名人等为我市企业猎才、荐才、引才,对引进的人才经认定符合“梧桐计划”的,根据层次类别,按每个人才(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大力引进人才,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引进年薪40万元及以上人才的,按猎头费用的50%、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引进15名及以上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的,25名及以上技师、高级技师的,按猎头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
3.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双衔接、双促进。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委人才办第一时间联系项目方,共同研究制定招才引智方案,确保项目一开工,人才就到位。期间产生的引才费用,用人单位承担50%。
四、政策待遇
1.三年内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全日制博士4000元/月,全日制硕士1700元/月、其他全日制硕士1500元/月,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1100元/月、其他全日制本科900元/月,全日制大专700元/月;正高级职称4000元/月、副高级职称1600元/月、中级职称900元/月;高级技师1600元/月、技师900元/月、高级工700元/月的标准,连续发放3年租房和生活补贴。每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类型补贴。
2.“i才服务”。人才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务联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务”,包含住房、教育、医疗、婚育、文旅、消费等方面优惠和奖励。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可入住市人才公寓。
法律分析:为支持受困单位职工战胜疫情,切实关怀防控一线工作者,鄂州市住房公积金出台了6项保障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无法正常开工或因供应链价格、经营方式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成本明显上升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按《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期限均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按《条例》规定的对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其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 列缴存行为的总称。
湖北省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如下:1、租房和生活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可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2、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4、场地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另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平台、科技孵化器、创业空间等,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创者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1、首先是进行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系统,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到证、毕业证与学位证原件照片,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确认毕业生的学历情况。2、提交申请。完成学历信息确认后,申请人就可以提交补贴申请了,申请人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3、补贴信息审核。就业主管部门对补贴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按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一、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累计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申报条件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只参加了一项的只补贴一项。三、申报材料初次申请时,个人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1份,初次申请时提供,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每季度提供《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诺书》,拟留件(A4规格,1式1份,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1份(在系统中可以查验的无需提供),每季度提供,拟留件。四、办理流程(1)线上办理流程。申请人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注册登记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社区(村)受理申请后,提交街道(乡镇)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2)线下办理流程。申请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社区(村)、街道(乡镇)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完成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1】首先是进行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系统,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到证、毕业证与学位证原件照片,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确认毕业生的学历情况。【2】提交申请。完成学历信息确认后,申请人就可以提交补贴申请了,申请人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
法律主观:一、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第二款规定的2金,实践中基本与第一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相当,就是说2金加起来2倍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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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鄂州招商引资政策,鄂州市招商引资项目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潘梦婉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