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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合肥招商引资政策文件2025,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22 13: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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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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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合肥招商引资政策文件2025,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有哪些,关于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具体减免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可能会涉及到政府发布的特定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的激励措施、或者对特定行业、项目的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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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来合肥招商引资政策文件2025,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有哪些

    关于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具体减免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可能会涉及到政府发布的特定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的激励措施、或者对特定行业、项目的扶持等。这些政策通常以政府文件、公告或行政命令的形式发布。

    要获取具体的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访问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各级政府的门户网站通常会发布最新的政策文件,包括关于城市配套费减免的相关信息。

    咨询当地政府部门:可以直接联系当地的城市建设、规划或财政部门,咨询有关城市配套费减免的具体政策和文件。

    关注相关媒体报道:有时,重要的政策调整也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因此关注当地的主流媒体也是一个获取信息的途径。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可能不直接涉及具体的减免政策,但它们为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法律基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减免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请注意,由于政策和法规可能会随时间发生变化,因此在查找和解读相关文件时,务必确认其时效性和适用范围。

    另外,虽然无法直接提供具体的城市配套费减免文件,但可以根据上述方法帮助您找到相关的政策信息。同时,如果您有特定的项目或需求,也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法律或政策顾问,以获取更具体和个性化的指导。

    二、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2.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3.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4.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5.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8.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9.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10.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11.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12.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13.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15.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三、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2.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3.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4.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5.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8.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9.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10.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11.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12.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13.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15.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四、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1、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到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到110元。2、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到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到70元。3、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到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到50元。4、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2、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3、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五、城市配套费减免规定?

    律师解答:

    (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2.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3.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4.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5.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8.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9.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10.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11.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12.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13.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15.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六、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一) 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二) 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按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证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实际测绘住宅面积,按已缴费的标准对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第二次缴纳配套费的标准与第一次一致。(三) 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规定,对于容积率低于1.0的住宅项目,统一按1.0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四) 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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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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