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招商引资2025,招商引资关于土地出让金可以延迟缓交吗,招商引资过程中,关于土地出让金的延迟缓交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一、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规定通常情况下,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
招商引资过程中,关于土地出让金的延迟缓交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
一、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规定
通常情况下,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缴纳。这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规则,也是土地使用权人应尽的义务。
二、延迟缓交的可能性
虽然常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应按期缴纳,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延迟缓交的可能性。这通常涉及到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协商和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如果土地使用权人面临资金困难,可能会与政府协商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申请缓交。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土地出让金可以延迟缓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包括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时间和方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达成一致,可以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时间和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四、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可以延迟缓交,但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的协商和法律程序,可能存在延迟缓交的可能性。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明确协商结果,并尽可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会议纪要形式减免;缓缴、缓征土地出让金变相减免;采取“先征后返”形式违规减免;降低地价减免;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流失;以租代征减免;不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其他减免方式。此外,还存在以实物抵顶土地出让金、少收以租赁方式出让土地的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文件的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政府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表现形式
1.政府以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
1)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
2)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
2.以缓缴、缓征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3.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
4.采取降低地价的办法减免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降低出让土地的级别,将一类地按二类地批,将好地按次地批,不执行最低限价的规定违规降价。
5.“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流失土地出让金。
6.“以租代征”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7.不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采取“暗箱操作”、“虚假挂牌”和低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土地。
8.其他减免方式。
9.除了以上几种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现象外,还存在着以未经评估的实物、房屋抵顶土地出让金;少收、不收以租赁方式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未批先用、批少多用;土地低价人股、少计国有股权等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方式。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减免契税。政府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优惠政策、会议纪要减免、缓缴、缓征、先征后返、降低地价、以土地换项目、以租代征、不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等方式。此外,还存在其他以实物抵顶、少收或不收租赁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先用土地等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土地出让合同迟延交付土地违约金规定是按照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要求的期限开发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罚款,但不会要求对方交纳违约金的,如果不整改的,可能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一、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出让方的权利
地使用权出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合同签订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的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合同解除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3)违约赔偿请求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4)无偿收回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出让方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出让土地使用权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方式和其他条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2)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
(3)附随义务。出让人应当向土地使用者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包括:土地的位置和环境;土层的深度、地表下的管线设施、土地的物理结构;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上缴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担保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保证土地使用权人所取得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
法律主观:所谓 土地出让金 返还或奖励款,就是在 土地出让 过程中,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的土地竞拍金额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出让票据以后,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 一、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由两部分组成: (1)土地的脱钩费用、 拆迁补偿 费、管理费及 土地流转 的费用; (2)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 成本部分的返还流程: 土地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由评估机构核实、国土部门认可后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根据框架性协议,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二、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税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般都属于应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当地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税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费返还排除在“财政拨款”之外,计入当期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因有三个: 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后使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 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目前,土地出让金返还相关规定尚无全国统一的专门法律 法规 加以整合、规范和约束,土地出让金返还呈现一片乱象。 土地收入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手中的“私房钱”,必须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土地出让金使用乱象。 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变相减免税,造成了对中央税权的侵蚀。 对企业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三、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把政府补助记入了“营业外收入”科目,
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欠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有上限吗
我国法律没有对欠缴土地出让金交纳滞纳金的上限作出规定,但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以上知识就是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法律没有对欠缴土地出让金交纳滞纳金的上限作出规定,但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法律分析:土地出让金返还是由财政部门返还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土地流转的费用以及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是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常规招商引资工作总结
●常规招商引资方案
●招商引资的
●招商引资常识
●招商引资规范
●招商引资工作规则
●招商引资常用术语
●招商引资范本内容
●招商引资措施有哪些
●招商引资具体措施
●招商引资关于土地出让金可以延迟缓交吗为什么
●招商引资关于土地出让金可以延迟缓交吗为什么
●招商引资中土地出让金返还
●招商引资政府许诺返还土地出让金
●招商引资出让土地协议
●土地出让金可以延迟缴纳吗
●土地出让金延期2年缴纳的法律法规
●土地出让金延迟缴纳滞纳金能否减免
●招商引资土地到期怎么办
●2020年土地出让金缓交最新政策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常规招商引资方案,招商引资工作规则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杨婷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