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对标表2025,《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月1日施行 推多项“硬核举措”,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 优化营商环境,重庆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
优化营商环境,重庆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7月1日即将施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简称“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这是川渝两地人大开展的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条例针对市场主体关心反映强烈的一些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通过立法解决,打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应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营商环境好不好,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最有发言权。
条例对此明确规定,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组建营商环境数据平台开展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此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开办企业
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禁止国家机关违规开办企业,保障其他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推行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就业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
此外,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迁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并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规定
条例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
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政府签订的合同
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
如何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战略合作等合同协议应当坚持平等互商、依法依规、互利共赢、务实审慎原则,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承诺优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12345
市场主体碰到问题一号找政府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政务服务,对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实行一号应答。
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
条例还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主动上门、互联网征求意见、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但是,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代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等担任观察员,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条例还规定,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目标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防止检查多
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
如何防止行政检查过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干扰。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合法、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一、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什么原则1、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二、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是什么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2、自愿原则: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条例》把近年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把政策提倡、工作要求和实践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将更好地稳定各类市场主体的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具体如下:1、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2、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3、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4、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5、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三个主要目的:一、增强微观主体的活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的创造力和市场主体的活力。以法治为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微观主体创业创新的活力,不断优化经营环境,有利于更好地将微观主体的发展动力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对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二、继续深化改革。中国的商业环境还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和不足,因此我们必须在“分配诉讼”改革上取得更大的突破,在优化商业环境上取得更大的进步。《条例》从完善制度和机制的层面做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推进“配送服务”改革的制度整合和高效协调,这有利于加快创造市场化、法制化的国际商务环境。三、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我国近年来优化商业环境的经验和做法,用法律法规将解决制度障碍、制度障碍和政策创新取得的改革成果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固定下来,有利于为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的意义?为不断优化经营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现代经济体系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这些规定全面而详细,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要求和愿望,体现了社会的广泛共识。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开创性工作。综上问题所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的目的内容,建议详情请咨询当地政府政策,或致电市长热线;依据当地政府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围绕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个别行业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反垄断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一、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做法:1、做好学习宣传和普法工作。加强宣传解读,指导各级政府部门加强条例的学习,全面掌握法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2、加快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根据条例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对现行法规文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对条例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务,抓紧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切实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3、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条例出台为新起点,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二、优化营商环境三大原则1、坚持立足实际,体现特色。2、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制度创新。3、坚持政府主导,推进社会共治。法律依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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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浩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