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招商引资2025,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盟战略,大力聚集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
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盟战略,大力聚集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办法》(内人社发〔2019〕49号)、《锡林郭勒盟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办字〔2017〕59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盟的各类企业)引进人才,锡林郭勒盟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各旗县市(区)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引进对象标准。
第三条 成立“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附后),负责研究审定人才引进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并指导各旗县市(区)、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各旗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四条 围绕我盟打造祖国北疆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国家清洁能源输出基地、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加工输出基地、草原文化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和国家重要的向北开放前沿阵地,紧扣现代畜牧业、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主导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源开发与利用、电子商务、口岸物流、金融管理、乡村牧区振兴等领域发展需求,加快聚集高精尖紧缺人才,形成产业人才大集群。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军民融合产业,着力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实现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的双向互动。
第五条 引进对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够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实验等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且身体健康。盟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纳入引进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八类人才:
(一)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第四类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 百 人 计 划 ”入选者。
(五)第五类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六)第六类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4.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
5.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七)第七类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3.国内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证俱全的境外著名大学(QS世界大学排名1000强)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双一流大学重点学科毕业硕士研究生。
4.急需紧缺的“双师型”高技能人才。
5.符合当地文化特色且急需的国家级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八)第八类
1.学历学位证俱全的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
2.学历学位证俱全的双一流大学或985、211高校全日制一本急需紧缺专业毕业生。
3.急需紧缺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经评审业绩显著,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在民间蒙中医药方面有一技之长人员。
5.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申报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破格条件人员。
6.个别特殊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六条盟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全盟人才需求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年度“急需紧缺专业”进行公示。
第七条统筹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和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引智项目、重点引智项目、外国文教高端聘请计划项目等高层次外国专家、高层次留学归国专家、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相应引进人才类别的,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三章 刚性引进
第八条 刚性引进人才是指取得引进资格后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盟的人才。刚性引进坚持“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编制限额内引进人才。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所需编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应在盟直或旗县市(区)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如盟直或旗县市(区)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已满情况下,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和第七类第1项“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第2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人才的,应向盟委编办申请核增人才引进编制为其列编注册,所需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本地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第十条 建立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绿色通道”,对不同层次的人才,采取差别化的引进方式。引进第一至六类和第七类第1项“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第2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人才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引进;引进第七类第3项、4项、5项和八类人才的,通过发布公告、评估认定方式引进。拟引进人选经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体检等环节,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操作规程》,进一步细化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应约定工作总体目标、具有相应水平的科研教学任务、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等内容。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引进人才,聘任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须终止聘任协议。我盟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与本单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刚性引进的第一至七类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经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并提交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给予引进人才下列待遇:
(一)科研经费。根据其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聘期内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科研经费:
第一类人才,第一年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
第二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
第三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300万元;
第四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
第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至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
第六类人才,给予50万元;
第七类人才,给予20万元。
(二)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的,在聘期内从当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根据其买房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全额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类人才,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类人才,不超过70万元;
第四类人才,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不超过40万元;
第七类人才,不超过30万元。
(三)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不含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不纳入引进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税前年薪200万元;
第二类人才,税前年薪150万元;
第三类人才,税前年薪80万元至150万元;
第四类人才,税前年薪50万元至80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
第七类人才,税前年薪10万元至30万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享受下列配套支持政策:
(一)任职使用。对工作表现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引进人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7〕27号)有关规定,优先提拔使用。对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引进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二)户口迁移。引进人才可在服务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
(三)子女入学。引进人才子女需要在我盟入学的,可在引进单位驻地公立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引进单位驻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四)配偶就业。第一至四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由当地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就业;第五至七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引进单位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安置到引进单位。引进人才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由当地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职称评聘。引进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的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引进人才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聘用政策的,可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如引进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应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六)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或当地政府未建立人才公寓的,三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第一、二类人才每年5万元;第三、四类人才每年4万元;第五、六类人才每年3万元;第七类人才每年2万元;第八类人才每年1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技能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外国专家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女性科研人员,按照个人意愿退休年龄可按60岁执行。
第十五条 服务期内由盟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内人任字〔1997〕84号)规定,对相应的引进人才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及成效评估。
第十六条 人才平台载体建设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五)对新认定的盟级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并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分别按每人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进或举荐人才的单位奖励。
第四章 柔性引进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用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确立柔性引进关系;
(二)用人单位提供柔性引进人才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本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三)根据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由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
第一类人才,每人每天3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二类人才,每人每天2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四类人才,每人每天15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每人每天1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类人才,每人每天8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8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放宽外国人才来我盟签证、居留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对自治区组织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柔性引进外国专家,在自治区给予的工薪资助和食宿交通补贴的基础上,最高给予40%的工薪资助。自治区和我盟给予的工薪资助资金,累计不超过合同约定工薪的90%。
第二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第一至六类人才,经自治区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可获得自治区“鸿雁计划”嘉宾资格,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章 引进人才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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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对象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引进工作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一般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达拉特旗现在岗服务性岗位人员中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含),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含)。年龄计算截止简章发布之日。一、人才引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正规院校本科毕业;在当地工作稳定,缴纳社保有一定期限;符合各地对人才的相关规定。2、人才引进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用人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在职劳动者,3、就业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落户就业。二、人才引进的程序:1、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流程2、与企业对接,确定专业技术人才需求。3、用人企业提交 需求报告 制定用人计划 发布用人信息 审查各企业人才需求报告,确定人才引 进计划,并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 视等多种形式发布用人信息。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 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 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大力营造尊重人才、服务人才、留住人才的社会氛围,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创业,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租房补贴。对在市域内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按月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对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且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减免100%、50%、30%的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60个月)。第四条购房补贴。对在市域内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5年内首次在市域内购房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第五条同时符合第二条与第三条的申请人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租房补贴。2人及以上购买同一套房的,只有1人可享受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除外)。第六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认定组,对申请人的租购房补贴申领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放,一个月内发放到位。第七条对全市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化工、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等“六大产业集群”企业新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1年后给予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呼和浩特市创业,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免除反担保;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经认定可申请最高600万元担保贷款。第九条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创办创新型企业,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评审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第十条支持中小微企业招聘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对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招聘1人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第十一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认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应的服务和待遇。第十二条对当年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按照“有工作的优先对口安排,自主创业的提供创业服务,未就业的发放生活补助”的原则,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分层次安排解决。配偶为市域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可按程序对口调入我市工作。第十三条当年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可有一次选择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机会。申请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子女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选择学校(幼儿园)入学或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申请就读普通高中的,依据中考成绩选择高中阶段学校入学。申请转学(园)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其就学意向及空余学位情况,协调安排相关学校、幼儿园优先办理转学(园)手续。其他特别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问题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第十四条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备案且在站期间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开发任务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时间,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补助申请材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的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落实奖励政策。第十六条健全完善对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办理情况、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定期调度、动态跟踪、限时办结的督办机制,严格按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提供个人信息及所需要件,如虚报、谎报、瞒报信息,将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申请人因工作、社保、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相关部门申报。对未按规定申报者,一经查实,按瞒报处理。第十八条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认定和服务参照本办法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按原渠道执行,本办法与我市现行政策有不一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政策措施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十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十二)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十三)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进一步完善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给予奖励,并通过企业支持、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深造、带徒传技、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呼和浩特市政府出台《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该政策是我市历年来力度最大的人才政策,围绕各类人才最关心关注的现实问题,从安居保障、子女上学、配偶就业、父母生活补贴等方面,提供一揽子精准精细、贴心周到的服务,最大力度吸引各类人才来首府施展才华、创业发展。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支持建立事业发展平台,支持企业引才育才,支持总部企业、上市企业发展,吸引大学生在呼就业创业,吸引家乡人才回呼创新创业,建立引进人才‘直通车’机制,提供全方位住房保障,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为驻呼机构及人才提供服务一、引进对象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引进工作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一般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达拉特旗现在岗服务性岗位人员中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含),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含)。年龄计算截止简章发布之日。二、人才引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正规院校本科毕业;在当地工作稳定,缴纳社保有一定期限;符合各地对人才的相关规定。2、人才引进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用人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在职劳动者,3、就业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落户就业。三、人才引进的程序:1、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流程2、与企业对接,确定专业技术人才需求。3、用人企业提交 需求报告 制定用人计划 发布用人信息 审查各企业人才需求报告,确定人才引 进计划,并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 视等多种形式发布用人信息。法律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一条 为大力营造尊重人才、服务人才、留住人才的社会氛围,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创业,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租房补贴。对在市域内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按月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对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且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减免100%、50%、30%的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60个月)。第四条 购房补贴。对在市域内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5年内首次在市域内购房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
法律分析: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持相关证件证明和书面委托书,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户籍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当地居住证。居住证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2、居住时间证明:包括外来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注: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北京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呼和浩特人才引进政策具体如下:1、引进对象:(1)学历型人才 。其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历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具有相应学位证书,生源地为其他省份,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不受院校及生源限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报考年龄可分别放宽至35周岁、45周岁。个别急需紧缺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2)中高级职称人才 。其他省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中: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报考年龄分别放宽至35周岁、45周岁、50周岁。个别急需紧缺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2、引进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健康;(4)符合引进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3、优惠政策:(1)引进人才待遇保障:本地区直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提供一套建筑面积70平米左右的住房;博士研究生以上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提供一套建筑面积100平米左右的住房,在本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后,产权归引进人才所有;引进人才可申请周转性住房、公共租赁房;本地区地区县(市)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相关待遇保障可咨询报考单位所在县(市)人社部门。(2)引进人才编制。引进至地区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按引进人才相关程序纳入事业编制,兑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从到岗参加岗前培训之日起计发;(3)其他优惠政策。对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工作当年直接授予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以考代评除外),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七级;硕士研究生工作当年直接授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以考代评除外),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本科生(国家以考代评除外)工作当年直接授予助理职称,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4、引进程序。地区2022年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按照发布公告、网上报名、简历筛查、笔试测评、性格测试、面谈及专业测评、拟引进人员确定、资格审查、体检、考察政审、岗前培训等程序进行。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引用人才,要善于利用民间往来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可以通过各种学会、协会和校友会等团体或以专家、学者个人名义,对外联系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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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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