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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招商引资最新政策2025,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20 16:50: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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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招商引资最新政策2025,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应该明确应纳税额影响因素有哪些,具体到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原值的大小、计征方式、能否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税务筹划能力与执行能力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逻辑起点

林芝招商引资最新政策2025,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林芝招商引资最新政策2025,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一、林芝招商引资最新政策2025,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

    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应该明确应纳税额影响因素有哪些,具体到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原值的大小、计征方式、能否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税务筹划能力与执行能力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逻辑起点,每个变量本身又受多种因素影响。
    一、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三、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
    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2014年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清理规范以下三类税收优惠政策:
    (1)违反上位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2)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
    (3)超出税收优惠时间还在执行的政策。因此,在此背景下,税务筹划之前需要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查确认,并获得有权机关的书面确认或批复为好。
    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在实践中,还有通过向第三方筹措“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等林林总总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无法兑现、一般反避税被纳税调整等法律风险,尤其需要转让方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对涉税条款进行事先的筹划,华税律师建议,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规则,转让方更应该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二、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

    1、递延纳税统筹方案;

    2、“先分红,后转让”方案;

    3、个人转股“合理低价”设置方案;

    4、“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5、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

    6、先减资再增资方式;

    7、先增资后转让方式;

    8、多层股权架构设置方案;

    9、合伙企业架构设计。

    一、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遵守现行税收法规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从而合理选择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利益。另外,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双向选择”,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

    2、稳健性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的影响,对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做出合理的预测和规划。在若干可供选择的核算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最大保障企业利益。

    3、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是指税务筹划中,企业要进行整体规划并放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寻求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长远发展的原则。

    二、股权转让中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段

    1、节税手段

    节税是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指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减税、免税、税率差异、税收抵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及退税技术,或者利用分散税基和延期纳税节税的方法,提前安排企业的经营、融资和投资等经济活动,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

    股权转让中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段

    2、避税手段

    避税是一种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指在熟知现行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做出适当的财务安排,如税境移动、价格转让和成本(费用)调整等,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

    3、税负转嫁手段

    税负转嫁是一种纯经济手段,主要针对流转税,是指通过调整价格,将自己所承担的税负转嫁给他人的行为。根据转嫁的途径不同,一般分为前转、后转、辗转、消转、税负叠转以及资本还原。

    三、股权转让税哪方出

    法律分析: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当转让方是公司,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四、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需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具备进行筹划的条件。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问题,税法对这个比例的确定是95%.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持股比例高于95%或者大大地低于95%,都没有进行筹划及相关处理的必要;只有当企业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但尚未达到这一比例时,我们的筹划才算有了一定的用武之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概念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展开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具体筹划方法。

    2002年,A企业投资1600万元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A企业持股比例为80%。截止到2005年底,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2005年底,A企业预将持有的B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已与受让方议定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假定自B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A企业与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按照前述的规定,A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因而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792万元[(4000-1600)×33%].

    由于A企业的持股比例仅为80%,所以不能享受将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为股息性所得的好处,从而多缴了税款。下面,我们提供两种方法,以使A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可以考虑从小股东手中购买一部分股权,达到95%以上后再行转让。假定A企业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16%的股份,这样,A企业投资成本上升为2250万元,持股比例上升到96%,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上升为4650万元。

    我们对应缴的所得税款进行具体的测算如下:

    股权转让所得=4650-2250-2000×96%=520(万元);

    股息所得=2000×96%=192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520×33%=171.6(万元);

    股息所得由于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率相同,因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持股80%时的情况相比,方案一节税620.4万元。

    本方案虽然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却受到一定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即A企业要向小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A企业的筹划就会落空了。所以,本方案A企业并不具有操作上的主动权。另外,受让方是否同意购买96%的股权也是一个未知数。

    方案二:虽然持股比例80%时不能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确认为股息性所得,但A企业可以通过先行分配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知道,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合法的,而A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股息性所得,在本例中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A企业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决定B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所以本方案A企业具有相当的操作主动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方案并不能将享有的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部确认为股息性所得。未分配利润可以进行分配毋庸置疑,但盈余公积的处置却受到诸多的限制。一是盈余公积不可以进行利润分配,二是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这里我们采用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法,并给盈余公积留足法定的余额。

    本方案具体操作如下:1.将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全部进行分配,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股利”科目;

    2.将盈余公积的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余额为500万元。转增资本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3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300万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240万元(300×80%),贷记“投资收益”240万元。

    投资成本=1600300×80%=1840(万元);

    投资转让收入=4000-(1200×80%)=304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3040-1840=120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00×33%=396(万元);

    股息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未进行利润分配时相比,本方案节税396万元;与方案一相比,多缴纳税224.4万元。

    将方案一与方案二进行比较,虽然方案一节税较多,但其操作中客观限制因素较多而增大了难度。所以,我把方案一称为比较理想并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的方法,将方案二称为比较实用的方法。

    本方案利用企业获得股息所得与投资转让所得在纳税上存在的差异展开筹划举例。本文首先明确了可进行纳税筹划的条件。其次,在分析税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具体筹划方案,并一一分析了两个筹划方案的优劣点与操作上的难易程度,这些反映出了本文作者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功底。

    需要补充的是,在方案二中作者提到:将盈余公积的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余额为500万元。

    转增资本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3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300万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3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300万元。这样处理在税法上的理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其实,这种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是源自于《公司法》,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也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包括哪些方面?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二)增值税

    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情况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下图圈红);

    (三)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很久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指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转让其在公司占有的股份超出其出资部分的转让收益。外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业务在相关的税事务中是比较麻烦的.外资投资企业成本形成的原因比较多,71号文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避免双重收税的局面。由于一系列国内外的环境因素,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的问题比较麻烦,因此一定要仔细查看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选择,维护我国的发展利益。

    五、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正确途径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股权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4、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个人整体税负的降低。

    一、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遵守现行税收法规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从而合理选择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利益。另外,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双向选择”,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

    2、稳健性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的影响,对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做出合理的预测和规划。在若干可供选择的核算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最大保障企业利益。

    3、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是指税务筹划中,企业要进行整体规划并放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寻求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长远发展的原则。

    二、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

    1、递延纳税统筹方案;

    2、“先分红,后转让”方案;

    3、个人转股“合理低价”设置方案;

    4、“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5、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

    6、先减资再增资方式;

    7、先增资后转让方式;

    8、多层股权架构设置方案;

    9、合伙企业架构设计。

    六、股权转让递延纳税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主体)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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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祁锦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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