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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房产招商引资政策2025,能以显失公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20 14:51:3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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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房产招商引资政策2025,显失公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威海房产招商引资政策2025,能以显失公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威海房产招商引资政策2025,能以显失公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一、威海房产招商引资政策2025,显失公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显失公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能以显失公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

    法律分析: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能以显失公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

    法律分析:

    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是: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能解除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是: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5.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六、能否以显失公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一、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是这样的: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可撤销合同有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五)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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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董子欣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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